一、《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制定背景
目前纳税人申报所得税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就特定的事项向税务机关附送相应的资料,或提请备案,或申请确认,这些要求散见于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为便于纳税人办理,《公告》对各所得税涉税事项进行了归并,明确各事项办理流程,给出具体的办税指引,将涉税事项办理和纳税申报有机结合,简并办税资料,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服务效率。
二、所得税涉税事项的范围
《公告》所列所得税涉税事项是指需要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或确认的事项,不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事项。《公告》明确的所得税涉税事项均有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
为保证《公告》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将定期对公告附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予发布。
三、办理所得税涉税事项具体方式
除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事项(如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提交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省局确认的特殊性资产重组)外,其他事项均采取随申报一并报送资料的方式。
纳税人按《公告》附件1、附件2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即时办结(特殊事项除外),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四、报送资料的要求
纳税人办理《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涉税事项,应按《公告》附件1、附件2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纳税人办理完毕《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涉税事项后,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该涉税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确认事项的办理要求
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确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须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各分支机构才能依此申报缴纳所得税。由于主管税务机关须审核确认总分机构分配税款计算正确,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告》要求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六、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事项的办理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确定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项目较多,每事项都规定了判定依据。考虑到这些证据材料属于企业核算资料、经济合同、证明类文件,是企业应有的证据,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公告》对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采取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人保管涉税资料做了相关规定。因此,公告对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事项,只要求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报送必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纳税人可能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留存被查资料消失,为避免出现纳税人责任风险,因此,公告要求纳税人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核实。
七、纳税人报告涉税事项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对提交的涉税事项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负责。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纳税人发生《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涉税事项,凡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均应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