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第一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财政局,自治区各行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 ),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进一步促进100户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1、项目支持类型
(1)创新型技改项目: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结构调整项目;
(2)增加就业岗位项目: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改造项目;
(3)小微企业创业型项目:支持新建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为大企业大集团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重点支持领域
(1)列入《关于公布自治区重点扶持的两个100户企业名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25号)中的成长型企业及其子公司;
(2)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
(3)纺织、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制造等行业。
3、申报条件
(1)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3)申报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于2014年底前建成的在建项目;
(4)同一个项目未获得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支持;
(5)项目申报企业已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统计范围,并连续上报统计信息1年以上(新建企业不受上报1年限制);
(二)中小企业展会
对参加第十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我区中小企业给予参展补助。新疆展团秘书处统一申报参展补助,企业不单独申报。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也可按行业分类向自治区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
(二)各地州市经信、财政部门、自治区各行办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在企业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上填写支持理由,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各一式两份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申报资料一式六份报自治区经信委、一式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三)根据各州市工业企业数量情况,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申报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30个,其余各地州申报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25个,自治区各行办申报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10个。各单位申报的小微企业建设项目数量不得少于申报数量的60%。
(四)成长型企业及其子公司和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项目优先支持。
(五)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补助,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不再受理。
(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将另行下文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三、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王涛
电话:0991—4523436 传真:0991—4523449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崔鲁新
电话:0991—2816324 传真:0991—2826453
电子信箱:xjczqyc@sohu.com
本通知可登陆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ic.gov.cn)、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或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查询。
附: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附件一.doc 附件一表1-4.xls
2、各地州市申请报告要求附件二.doc 附件二表一.xls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