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30    浏览次数:2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08〕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5号)文件精神,做好2013年自治区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2009〕29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盟市申报的奖励资金项目必须是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由“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发达地区以及国内中部区域,以资本和技术为产业转移方式投资于我区,并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且已完成投资总额50%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2009年7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已获得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均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2013年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向为化工、冶金、新型建材、机械装备制造、服装纺织、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重点支持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以及与现有产业接续性强、有利于产业延伸升级的非资源型产业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和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四、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主要情况概述(生产工艺介绍、投资规模和产品规模、主要工艺技术来源、销售收入及经济效益、所属行业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六)产业承接地政府(或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与产业转出企业签订的承接转移项目投资协议书(复印件);

  (七)项目工程建设开工许可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企业项目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及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国家乙级以上资质);

  (十)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

  (十一)企业对承接产业转移奖励资金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3);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附加目录后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申报名额分配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等12个盟市,每个盟市不超过3个项目;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不超过1个项目。

  六、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盟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并对所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项目的组织与筛选要严格按照公开组织、逐级申报、公正筛选、择优报送的原则进行,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

  (二)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等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请各盟市经信委、财政局尽快组织开展本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纸质和电子光盘各1份),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人:席丽红

  联系电话:0471—4826505(传真)

  电子信箱: xlh0507@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赵炳友

  联系电话:0471-4192193(传真)

  电子信箱:通过工业交通内网传送

  附件:1.盟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年度承接产业转移奖励资金承诺书

  2.承接产业转移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

  3.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奖励资金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

  2013年1月18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3年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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