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关于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沪经信企(2010)854号〕,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环境,2013年我委拟继续招募一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现将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服务机构,包括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
综合服务机构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资源组织、诉求受理和公共关系协调等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起着核心和引导作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等服务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除外),以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1年以上(含),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3.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服务队伍,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含)学历和中级以上(含)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专业人员学历和职称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得重复计算)。
4.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较好的服务声誉;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80%以上的用户对服务满意。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明确的服务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6.积极参加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2013年“关注小微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主题服务活动。
对于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明显的服务机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服务内容
1.综合服务机构:熟悉国家、本市、区县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组织服务资源和协调公共关系的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和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服务质量优良;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发挥核心和引导作用。
2.专业服务机构(以下八类,每个服务机构限报一类)
(1)信息服务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2)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类: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3)创业服务类: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4)人才和培训服务类: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5)投融资服务类: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6)市场开拓服务类: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7)管理咨询服务类: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8)法律服务类: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动态跟踪国家、市、区县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中小企业政策,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编写政策解读材料,并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动态跟踪并及时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信息和服务。
(二)每年根据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活动;每年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书面报告全年中小企业服务计划和服务情况。
(三)支持“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云”的运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在线咨询互动、呼叫承接等服务。
(四)及时对中小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诉求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五)根据市中小企业办的要求,完成其他服务工作。
对认真完成以上任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相关资金的资助。
四、申报材料
(一)《2013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与相应申报条件的符合情况;2011-2012年开展中小企业服务的情况、服务业绩、服务效果;在2013年“关注小微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主题服务活动中的主要服务活动和服务计划);
(三)机构登记证书、机构成立批文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2012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主要服务设施、仪器设备、软件清单;
(八)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及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服务对象(100家以上)情况表(见附件3);
(十)近3年由国家、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的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申报推荐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如实填写《2013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表》,并准备其他申报材料,于2013年3月6日前,向市有关部门、区县经委(商务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及电子文本。市级机构直接报送市有关部门。
(二)市有关部门、区县经委(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在《2013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2013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本,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市中小企业办(地址:大木桥路108号605室;邮箱:ssme108@sina.com)。
(三)市中小企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确定后,在“上海中小企业”网上公布,并签订合作协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每年复核一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
(联系人:宗媛;联系电话:64225060,545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