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标准及重点
(一)担保机构业务补助
担保机构业务补助:主要对担保业务规模大、长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12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
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主要是对资本金增加幅度大、规模大、实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不高于增资部分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主要是对积极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助。凡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且2012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达到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3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12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12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额(即发生额),以担保贷款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计算,2012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即发生额),以银监局的统计口径计算。
(四)对列入省100户重点培育的担保机构给予优先扶持
(五)专项资金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单次补助(含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担保机构财务管理、业务开展符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项目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方向。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及业务报表,并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已制定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相关制度或实施办法。
三、申报要求
专项资金采取属地申报的方式(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外),按以下要求申报:
(一)网络申报
1.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登陆“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116.52.249.87:7002/netrep)注册成功后,按本《通知》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进行项目申报。
2.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对各融资性担保公司、省级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
3.自2013年起,省财政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该专项资金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二)上传材料要求
1.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需在项目申报系统中上传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XX担保公司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附件4)、融资性担保机构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的除上传上述材料外,还需上传增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专项资金,需在项目申报系统中上传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XX银行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附件5)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与担保机构合作机制的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1.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网络申报审核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文件及转报项目情况汇总表上报省财政厅。
2.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网络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在项目申报系统中上传材料的,不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此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中介机构对披露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通知》涉及的表格电子文档可登录“云南省财政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张玲,0871—3620705;久其软件公司(网报系统),冯帅,13577079130。
附件:
担保资金申请表-2013.xls
专项资金核查报告模版(2013银行).doc
专项资金核查报告模版(2013担保).doc
云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