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施行《关于加强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3

粤价函〔2013〕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我局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关于加强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6号),对配合珠江三角洲区域城际客运规划,促进省内区域交通一体化发展,规范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粤价〔2011〕26号文实施期限届满,且各地无原则性修改意见和建议。为确保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政策的延续性,经履行法定程序,现决定,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各项事宜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

2013年3月1日

 

附件

 

关于加强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我省区域交通一体化,加强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规范城际交通客运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城际交通客运价格是指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为满足居民出行需要,承担普遍服务职能或公益责任,在省内城际间(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实行定时、定线、定班运营的轨道交通、城际机场客运专线(空港快线)以及按公交化模式运营的毗邻市公交化线路班车客运价格。

  二、制定、调整城际交通客运价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应城市交通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促进运输资源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有利于规范城际交通客运价格行为;兼顾城际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体现不同交通方式及不同档次车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有利于健全客运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三、城际交通客运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执行。

  (一)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际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通知所称轨道交通包括《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规划中的广珠、广莞深、广佛等城际轻轨和城际地铁。其中:

  1.城际轻轨:客运价格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为依据,由经营者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2.城际地铁: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营者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建议的,应当向项目法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办市)提出书面建议。经主办市商相关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公益为先、兼顾效益、递远递减、同线同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票制形式由主办市商相关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公布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城际机场客运专线(空港快线):城际机场客运专线是指专门服务于乘坐民航班机旅客,往返于机场与非机场所在地民航服务站(候机楼)之间的直达客运专线。

  城际机场客运专线(空港快线)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项目法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办市)商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路客运班车票价公式按起讫站对等原则核定票价并公布执行,同时抄送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其行政辖区内经营者。票价公布执行前10个工作日向省物价局备案。

  旅客站务费可根据实际参照公路客运一、二级站场标准计费,用于补偿经营候机楼、候车站(场)的费用;燃油附加费的计收办法按照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毗邻市公交化线路班车:是指为适应我省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通勤式出行需求,毗邻地级以上市间开行的按公交化模式运营的短途客运班车。

  毗邻市公交化线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制定与调整的具体工作由始发站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如实行对开运营形式的,首先受理经营者制定或调整价格建议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为主办市;具体票价由主办市根据两地经营者所获取的相关优惠、政府补贴政策和实际经营状况,结合当地居民的收入消费水平,按照“鼓励发展、保本微利、同线同价、里程分段”的原则核定,同步发文并抄送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票价公布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制定、调整城际交通客运价格,可由经营者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调整价格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提出制定、调整价格的方案。

  由经营者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调整价格的建议的,其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与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与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

  (四)建立制定与调整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社会承受能力、社会价格总水平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

  (五)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出具的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六)营运资质证明(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五、制定、调整城际交通客运价格,应当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依法应当实行定价听证的,应严格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组织定价听证。

  六、制定、调整城际交通客运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实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七、城际交通客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价格并按规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不得擅自在客运票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或通过降低运输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应在售票处、候车点或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公示实际执行价格,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报站、可视系统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城际交通客运票价对老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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