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四川省省级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建设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3〕1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乡镇建设,是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高农村生态文明程度、建设美丽幸福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经研究,2013年启动第一批四川省省级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建设。
为顺利开展四川省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创建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农村生态文明程度,解决当前农村环保突出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融入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促进我省生态乡镇创建深化升级,促进生态文明的细胞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试点乡镇镇域形成健康的生态系统,污染转移得到有效控制;镇域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
(二)试点乡镇对生态文明规律的认识显著提高,探索区域生态经济发展的方式和路径取得较大进展,形成突出示范带动效应;
(三)试点乡镇空间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实现“生产空间高效集约、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实现公共服务设施及运行管理机制的高度完善。
(四)试点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管理机制得到加强,探索出高效、长效的建设管理模式。
(五)试点乡镇社会和谐,生态文明观念在群众中牢固树立,生态文化得以繁荣。
三、试点单位选择条件
依据各乡镇申报条件,2013年启动第一批生态文明乡镇试点工作。第一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乡镇的优先选择条件:
1、已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命名的乡镇;
2、区域生态经济发展特色有较突出,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省委、省政府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示范区乡镇;
3、乡镇环境基础设施较完善,设施运行管理状况正常,省委、省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工程中的环境优美乡镇;
4、各项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较优,且具有较大提升空间的乡镇;
5、生态文化、机制建设、污染控制、连片整治等工作方面特色突出的乡镇。
四、工作程序
(一)符合试点条件要求的各类建制镇、乡(不含涉农街道)等镇(乡)级行政区划单位,本着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当地市(州)级环保部门提出作为生态文明乡镇试点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当地工作计划提交本乡镇的试点工作方案,各市(州)环保部门初审后,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
各市(州)试点单位的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成都市不超过3个)。
(二)环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乡镇进行审查、考察,并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乡镇,批复同意开展省级生态文明试点工作,其余的列为市级生态文明乡镇试点。
(三)确定的省级生态文明试点乡镇,按《四川省省级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建设标准(试行)》(待发),编制《省级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建设规划》,并报省厅组织评审后启动实施。
(四)试点工作周期原则上为《省级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建设规划》实施2-3年。
(五)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乡镇经自查达到《四川省省级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建设标准(试行)》中的各项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可申报进行试点工作验收。
(六)对于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乡镇,环境保护厅将以适当方式向全省推广其成功经验和做法。
五、其他
(一)省环境保护厅将组织制定《四川省省级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建设标准(试行)》、《四川省省级生态文明试点乡镇建设规划编制指南》下发各地指导生态文明试点工作。
(二)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2月28日。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农村处 陈玉华
电 话:028-80589070 18200599734
电子邮件:28093573@qq.com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