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市级(含)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提请备案时,提供除附件1规定应提交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七、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从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

  八、省地税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公告附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予发布。

  九、本公告自2012年度汇算清缴、2013年度预缴开始执行。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纳税人不再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7日

 

  注: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居民企业)登记表》;3.Y01《预缴期备案表(债券利息收入)》;4.Y02《预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5.Y03《预缴期备案表(非营利组织)》;6.Y04《预缴期备案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7.Y05《预缴期备案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8.Y06《预缴期备案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9.Y07《预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0.Y08《预缴期备案表(CDM项目所得)》;11.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12.Y10《预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13.Y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4.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5.Y13《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文化体制转制企业)》;16.Y14《预缴期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17.H01《汇缴期备案表(债券利息收入)》;18.H02《汇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19.H03《汇缴期备案表(非营利组织)》;20.H04《汇缴期备案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21.H05《汇缴期备案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22.H06《汇缴期备案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23.H07《汇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24.H08《汇缴期备案表(CDM项目所得)》;25.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26.H10《汇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27.H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8.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9.H13《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文化体制转制企业)》;30.H14《汇缴期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31.H15《汇缴期备案表(技术转让所得)》;32.H16《汇缴期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33.H17《汇缴期备案表(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34.H18《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35.H19《汇缴期备案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资加计扣除)》;36.H20《汇缴期备案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7.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38.H22《汇缴期备案表(购置专用设备)》〕,此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www.gd.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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