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等三个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4-08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废止《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等三个规定的决定

粤安监〔2013〕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经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经信局:

  鉴于《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粤经贸安全〔2003〕80号)中《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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