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4    浏览次数:0

粤办函〔2013〕1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以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6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文物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以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在粤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地级以上市的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地级以上市的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二)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普查信息的采纳、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此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进行。我省的普查也相应分三个阶段,并适度提前。

  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开展培训。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主要任务是在抓紧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文物调查、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工作。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第三阶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发〔2012〕54号文的要求,我省成立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党史研究室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国资委、统计局、文物局,以及省科协、省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有关单位。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的做法,相应成立本地区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沟通合作。普查按照属地调查和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行业内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到本级文物部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的领导机关、牵头单位以及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三)提供经费保障。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各有关部门和部队系统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确保普查经费、设备和人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抓好试点。此次普查是全国第一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调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动性,本着“先试先行”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本辖区的试点工作。也可参照国家文物局先期试点的北京、陕西等地的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试点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普查。

  (五)加强宣传。各地要积极开展文物普查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项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介绍普查的重点成果,宣传文物工作在新时期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开展培训。各地文物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业务培训,统一组织和指导各国有单位正确填写和录入普查数据,确保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质量。同时,通过培训锻炼队伍,培养人才。

  (七)普查数据登录和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驻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组织进行,不列入我省此次普查工作的范围。

  附件: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

  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少春  副省长

  副组长:江海燕  省政府副秘书长

  方健宏  省文化厅厅长

  成 员:李淼翔  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张力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魏中林  省教育厅副厅长

  温卫平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饶美奕  省民政厅副厅长

  沈梅红  省财政厅副厅长

  沈绍梅  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

  吴清泉  省国资委巡视员

  刘智华  省统计局副局长

  苏桂芬  省文物局局长

  吴焕泉  省科协专职副主席

  张平安  省档案局副局长

  丘 斌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