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4    浏览次数:2

粤办函〔2013〕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广东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现提出我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分工方案。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一)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省物价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配合)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省物价局牵头,省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南方电网公司配合)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配合)

  (四)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配合)

  (五)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省物价局牵头,南方电网公司配合)

  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工商业用电同价措施与调整销售电价同步实施。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省工商局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二)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物价局配合)

  (三)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省物价局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工商局配合)

  (五)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省物价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配合)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法规。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公安厅、外经贸厅、物价局、工商局、纠风办配合)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一)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农业厅、物价局配合)

  (二)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配合)

  (三)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实现“一张网”联网收费,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年票制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四)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省审计厅牵头,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配合)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一)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省物价局牵头,南方电网公司、省邮政管理局、广铁集团配合)

  (二)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工作,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配合)

  (三)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省物价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配合)

  七、完善财税政策

  (一)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省国税局负责)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省地税局负责)

  (三)抓紧落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省国税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试点办法,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五)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一)制定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乡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二)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配合)

  (三)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便利物流配送

  (一)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二)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一)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省统计局牵头,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二)健全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三)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配合)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落实情况请于每季度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后报省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切实担负牵头职责,会省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需省政府协调事项。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省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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