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1

粤环〔2012〕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2月18日

 

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

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确保我省“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减排达到国家要求,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及《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与管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15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10%以上,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较明显改善。

  (二)工作重点。

  ——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到2015年全省全面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

  ——加快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3年4月1日前,在珠海、中山、佛山市全面推广粤IV车用汽油,逐步在广州、深圳、东莞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柴油;力争2015年7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柴油。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通过执行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严格新车准入;通过加强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路检、环保标志管理等措施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通过强化机动车到期强制注销、禁止超标车上路等措施,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准入,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

  1、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对达不到当地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任何人及单位凡新购或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该符合迁入地现正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车辆的环保检验及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本地现正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准许其进口。省环保主管部门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提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服务,为全省各地公安机关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以及群众购买符合标准车辆提供服务。各地要督促机动车经销单位在经营场所张贴环保车型目录或提供电脑为消费者查询环保车型目录。

  2、加快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2013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国家第IV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加快制定粤V车用汽油标准,适时向国家申请提前实施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二)多管齐下,加强在用车管理减排实施力度。

  1、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粤环〔2011〕36号)要求取得委托,方可开展排气定期检测服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同步进行,未通过排气检测的车辆,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对排气污染检验结果和安全性能检验结果应一并审核。2015年底,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环保定期检测率以联网报送至省环保主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核定。

  2、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停放地抽检重点为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加强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率高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等抽检,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保主管部门按照规范开展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及其他疑似超标车辆的抽检。道路抽检必须按照规范设置路查点,原则上采取专项行动方式进行,鼓励有条件城市将路检作为常规执法。道路抽检时不应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应立即放行。对检测超标的车辆,应由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暂扣行驶证等强制措施,环保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收到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超标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凭检测合格报告及维修凭证到当地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取回凭证。经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未予维修的或者维修不合格仍上路的,应由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

  3、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至2012年底,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须达到90%以上。至2013年底,全省所有地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率要达到90%以上。加快推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化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2012年底前,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应完成本市“黄标车”限行方案制定。珠江三角洲地区在保障城市运输需求的前提下,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域覆盖范围,逐步形成连片限行的空间格局。广州、佛山两市主城区形成连片的“黄标车”限行区域,深圳市主城区形成连片限行区域;东莞、中山、珠海三市形成覆盖中心城区和重点镇区的“黄标车”限行区域;惠州、江门、肇庆等市应划定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在条件成熟的下属市(县、区)的中心城区开展限行。到2012年底,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其他城市不低于10%,各市限行区面积应逐步扩大。到2015年底,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城市不低于15%。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应当纳入公安机关执法范畴,对“黄标车”和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汽车进入限行区进行处罚。

  5、探索建立区域限行监管合作机制。以深、莞、惠机动车排气污染联防联治为试点,探索建立区域内各城市联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及信息沟通等多项工作机制,各地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冲卡”“黄标车”现场执法信息和电子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紧密的城市间“黄标车”污染治理监管合作机制。

  (三)多措并举,全面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

  1、全力推进重点车型的加速更新淘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促进“黄标车”提前更新淘汰的奖励政策,确保2015年前淘汰全省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目标的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顺德区在制定奖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策时,应适当扩大黄标车淘汰范围,并提高对重点车型黄标车提前报废的奖励标准。各地重点车型数量见附件一。

  2、大力引导社会私家车辆自愿提前淘汰。采取限制使用与经济刺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提前更新淘汰“黄标车”。对提前主动淘汰更新“黄标车”的私家车车主,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或联合汽车生产厂商对提前淘汰“黄标车”车主提供新车购买优惠措施。

  (四)提升油品质量,扩大清洁车用成品油供应范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要求,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提高综合减排效果,2013年4月1日前,在珠海、中山、佛山市全面推广粤IV车用汽油,逐步在广州、深圳、东莞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柴油;力争2015年7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柴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和省有关部门,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出台我省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

  (五)强化保障,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能力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的要求,强力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环保工作人员及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建设。

  (六)加强监管,规范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

  1、强化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应继续按照机动车报废标准,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

  2、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建立由经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流向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汽车非法拆解行为,杜绝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入社会。

  3、加快培育一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鼓励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鼓励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合并重组。加快回收拆解企业与科研院校、汽车生产厂家、进口总代理商的联动,提升汽车产品回收拆解利用的科技含量,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率。支持一批发展前景好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环保改造和技术升级。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环保要求或不能承担正常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取消其业务资格。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

  本方案在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见附件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认真落实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内容(见附件三)。由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部门间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相对固定的联络员,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部门信息交换机制。

  省、市环保主管部门加快建设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管理数据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实现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及环保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省环保主管部门统一开发机动车总量减排核算软件,便于各市进行总量减排数据统计和核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将机动车环保信息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省环保主管部门及时为省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为公安机关新车登记及车辆转入把好环保关提供政策支撑;同时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营运车辆环保标志发放情况。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每半年为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提供一次总量核查表(附件四),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汇总有关信息后,上报省环保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更改发动机号、套改发动机等违法车辆信息、企业信息移交处置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探索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对高污染车辆的动态、实时监控,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三)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省环保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建设在用车辆环保符合性检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行性,并尽快启动相关工作。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开发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相应设备,培育和扶持省内相关设备生产企业。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

  把机动车污染减排纳入环保宣传教育体系,积极宣传机动车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宣传我省以及国家和国内其他地区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大力倡导“少开一天车”和“绿色出行”等活动,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

 

  附件(1.重点车型情况表;2.“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各单位职责;3.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内容;4.总量核查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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