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1    浏览次数:2

冀发改环资〔2013〕32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79号)精神,现就我省组织申报2013年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支持地膜回收利用示范项目建设。

  1.推进生产过程清洁化。推广应用厚度0.008mm以上的地膜;示范推广膜下滴灌技术,实现节水节肥;

  2.减少农产品产地地膜残留。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加强管理和政策激励,鼓励农产品产地残留地膜的收集,减少地膜残留、维护土壤环境安全;合理布局建设废旧地膜加工站(点),包括厂房、库房以及粉碎机械、风选设备、造粒机械等设备;以乡村为单位,建设废旧地膜收集储存点,包括清洗、储存、消防等设施;

  3.加强能力建设。支持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县(市、区)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用于项目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楼堂馆所建设等。

  二、申报条件

  1.具有较强的工作基础,技术力量充足;

  2.地方政府重视农业清洁生产工作,群众积极性高;

  3.产业优势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

  4.地膜覆盖面积应在10万亩以上,建成后,新增废旧地膜回收加工能力300吨以上,项目区当季地膜残留率低于20%;

  5.优先支持已开展小规模地膜回收加工试点的县(市、区)。

  三、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批复的有关建设方案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示范工程建设。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残留地膜收集及资源化示范工程建设,用于能力建设补助金额不超过补助资金的5%。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有关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组织(见附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区域、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需求、保障措施等,逐级联合分别上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部门。每个设区市申报数额为1-2个(含扩权县),多报不予受理。

  (二)审核批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方案进行初审,择优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择优支持,批复实施方案,确定示范县(市、区)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地方财政已安排或将安排资金支持地膜回收利用的申报县(市、区),请提供相关材料,将予以优先支持。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按中央补助金额的70%预拨启动资金。

  (四)项目实施。示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进示范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五)考核验收。项目建设期原则为1年。项目完成后,由示范县(市、区)逐级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业厅组织力量进行考核验收。验收重点是项目工程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对验收合格的,财政部门逐级提出余款拨付申请,由财政部拨付剩余资金;不合格的不再拨付资金,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示范项目。各示范县(市、区)要加强领导,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农业清洁生产工作,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精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落实工作机制,确保示范建设任务完成。

  (二)认真做好前期调查论证。示范县(市、区)要先期公开支持内容、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示范项目建设主体自愿申请。各示范县(市、区)要深入调查了解建设主体的投资意愿、建设内容、资金需求、配套能力等,择优筛选确定项目。

  (三)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各示范县(市、区)要实事求是的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不得盲目夸大投资规模。示范县(市、区)要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协议,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足额落实自筹资金。

  六、报送材料和时间

  (一)申报文件

  1.申报请示。设区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农业部门联合行文报送,上报文包括申报项目排序、项目摘要和申报项目汇总表。

  2.各示范县市实施方案。

  3.典型建设工程投资造价定额调查报告。

  (二)申报时间

  请各市务于2013年2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环资处)、财政厅(经建处)、农业厅(环保站),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hebeihuanzichu@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侯晓丽,

  电话:0311-88600509

  省财政厅经建处刘真,

  电话:0311-66651281

  省农业厅环保站王元仲,

  电话:0311-86693784

  附件:地膜科学使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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