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3〕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汕头市濠江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濠江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汕头市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为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汕头市濠江区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劳动监察、殡葬、文化、食品与药品安全、生猪屠宰、动物防疫、农机、物价、安监、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汕头市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的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劳动监察、殡葬、文化、卫生、食品与药品安全、生猪屠宰、动物防疫、农机、物价、安监、交通运输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二)行使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六方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汕头市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相对集中行使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汕头市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