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第二批试点验收和第三批试点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

 

浙科发农〔2013〕15号

 

各市科技局(委)、有关县(市、区)科技局:

  根据《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实施方案》(浙科发农〔2007〕58号)和我厅《关于下达第二批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通知》(浙科发农〔2010〕182号),经研究,决定对实施期满的第二批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进行总结验收,并组织开展第三批省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试点的总结验收

  (一)验收方式。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由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提供的试点工作总结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各试点乡镇、村新农村建设及主要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经综合考核,提出评价意见。

  (二)验收内容。依据各试点与我厅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书,主要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主要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验收材料。请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工作内容和目标,组织试点乡镇(街道)和实施村,以县(市、区)为单位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实施情况统计表,要求按附件1格式认真填写。

  2.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项目合同书。

  3.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总结。要求对照合同书,对总体实施情况和成效、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

  4.财务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一式7份,装订成册。

  (四)验收时间。我厅将于2013年3月组织专家到各地进行现场考察和验收,具体时间根据各地准备情况确定。

  二、第三批示范点的申报推荐

  (一)目标与任务

  1.主要目标。在全省择优确定20个左右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予以重点支持。通过3年左右的持续支持,在全省各地创建一批各具特色又具有代表性的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模式,主要包括科技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科技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示范、科技促进农村生态优化的示范、科技促进农村信息化的示范等。各示范点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民收入增长等有较大幅度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成为浙江美丽乡村。

  2.主要任务。从各示范点的实际出发,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农村住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和新能源开发应用等为重要内容,在每个示范点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开发与集成应用项目,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兴产业、改善生态环境,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

  (二)原则与条件

  1.主要原则。第三批新农村建设示范(试点)的组织实施,突出强调地方积极性,注重现有工作基础,严格遴选条件。

  2.推荐条件

  (1)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好,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新农村建设资金有保障,村级班子领导能力强、积极性高;

  (2)有新农村或社区建设规划,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代表性;

  (3)拟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新农村建设或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有较大的受益面和推广前景,且项目实施基础条件较好,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或与各类型科技特派员建立合作关系;

  (4)所在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相应的支持措施和配套资金;

  (5)示范点工作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组织管理及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批试点任务完成出色的县(市、区)应优先推荐。

  (三)程序与要求

  1.推荐程序。第三批省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实行限额推荐,由各市科技局(委)负责推荐。各县(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示范点的遴选和申报,并负责组织乡镇、村编制示范点实施方案(附件2),设计提出重点科技示范项目,向市科技局(委)申报。各市科技局(委)择优推荐1个县(市、区)、1个乡镇的1-2个行政村作为省级示范点。

  2.推荐要求。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在实地考察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和推荐,严格遴选条件,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审核和推荐意见,由市科技局(委)正式行文上报我厅。申报材料一式7份,于2013年3月底前报送我厅。

  3.评审确认。我厅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择优确定省级示范点。对不符合推荐条件,或实施方案不切实际的,不列入第三批示范点;对第二批试点任务完成较差的县(市、区),不列入第三批示范点。

  (四)管理与考核

  1.实施期限。第三批省级示范点实施期限为2013-2015年。

  2.实施管理。第三批省级示范点采取上下结合、省市县三级联合共建共管的方式。由县(市、区)科技局会同示范点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市科技局(委)负责对示范点的指导与管理。省科技厅与县(市、区)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明确示范点工作内容和目标(主要是科技项目内容和目标)。省科技厅分三年共支持每个示范点实施2-3个重点科技项目,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应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

  3.考核与验收。县(市、区)科技局每年底定期向我厅报告省级示范点工作进展情况。省科技厅依据项目合同书,对示范点实施中期检查与考核。对组织管理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落实、经费配套不到位的,省科技厅将停止项目经费支持,对严重违反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撤消省级示范点,并追回经费。

  联系人: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刘晓聪0571-87055373。

 

  附件:1.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实施情况统计表

  2.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实施方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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