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
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城乡低保标准的制订,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增加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省委、省政府将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列为政府推进落实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并明确提出到2014年底前我省城乡低保补贴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充分体现对低收入群体的关心。但目前我省城乡低保工作仍存在低保补助水平和覆盖率较低、人均补差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问题,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作为对各地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工作部署的重要抓手,对地方政府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具有杠杆调节和指导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从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角度出发,认真落实,严格执行,确保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
(一)地区分类。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广州市、深圳市;第二类: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二)标准制定。自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会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以下称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省的分类地区标准由省民政厅会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民政厅印发。各地根据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综合考虑维持当地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制订公布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以下称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三)实施时间。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于每年4月底公布,7月1日起执行。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颁布的1个月内制订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建立全省低保对象核定指导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配套政策,确保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落实到位,根据国发〔2012〕45号文精神,建立全省低保对象核定指导制度。以每年各地公布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基础,测算并通报各地低保对象人数占当地人口比例的指导指标,并作为各地政府落实十件民生实事的参考考核指标。各地要按照省的指导指标,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对象人数占当地人口的比例达不到省的指导指标,出现应保未保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地区,省将予以通报批评。全省低保对象核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等部门研究制订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各地要把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省民政厅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制订公布工作,确保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民主评议公示程序,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终生保”等现象的发生;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核对机构,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三)创新管理方式。各地要整合社会保障资源,逐步实现低保管理方式与社保等其他管理方式并轨。城乡低保工作要主动与社保、医保等工作做好衔接,逐步实现社保卡覆盖低保群体,低保对象凭社保卡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保对象可享受的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并凭社保卡领取低保补助。要扩大对低保群体的多样化公共服务,针对低保对象消费能力偏低的实际,对低保对象消费要给予特殊照顾,可考虑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发放低保价格补贴,对低保对象在平价商店购买平价商品给予特殊优惠等办法,减轻低保对象的生活负担。
(四)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当地本年度公布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结合当地本年度确定的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做好低保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确保调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和补差水平的资金需要,切实落实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省将按规定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实行“以奖代补”,给予鼓励支持。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低保工作年度审计、监察暗访、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低保监督管理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行政问责制。对因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将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