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公通字〔201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严格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全省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推进完善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
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资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的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车辆清单和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从事技术服务所需设施、设备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消防设施检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消防设施检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备案的证明文件(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暖通、给排水、电气、自控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国家相关执业注册资格各不少于1人)。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申请后,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理论考试、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环节,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人员水平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情况,进行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检查评审,并得出明确评审结论。符合资质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许可证明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备案
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有相应资格的证明资料进行备案,方可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在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实施前,可以以《广东省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有相应资格的证明资料进行备案;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的行为规范
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未经资质许可或经资质许可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资格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处罚。有降低检测标准或出具虚假、失实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资格。
四、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许可合格之日起,在每满两周年的前60天内,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主要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设备、场所、人员等是否符合原资质要求,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技术服务活动,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等内容。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年度检验不合格,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进行处罚。
省公安厅消防局应依托“广东消防信息网”建立全省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管理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实现检测工作网上运行,建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体系。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经核实的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和监督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全面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推进全省消防检测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消防局。
广东省公安厅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