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3〕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科学决策机制,大力支持专家组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共同推动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3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201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应急管理研究重大课题,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深层次应急管理理论研究。
(二)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及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健全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三)应邀参与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总结应对工作经验。
(四)参与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
(五)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向公众传播应急知识,参与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六)深入基层开展应急管理专题调研,指导各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应急服务城乡均等化。
(七)参与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推进国家、省应急管理领域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搭建应急管理产、学、研平台。
(八)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遴选专家组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或在应急管理领域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社会公信力。
(四)服从安排,保障参加相关的活动。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至70岁)。
第六条 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有关单位在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经省政府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省应急委领导同志审定。
拟聘请的专家在南方新闻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应急办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批。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连续一年无特殊事由,未参加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座谈会,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分类别专家座谈会,检查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调研。
(四)每半年组织专家至少一次深入农村、社区指导普及应急避险知识。
(五)组织专家参加应急管理学术交流会。
(六)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七)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省政府应急办报送省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或分送有关单位。
专家组工作情况、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省政府应急办视情况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省政府应急办网站或推荐在《中国应急管理》等应急管理权威杂志登载。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省政府应急办专家组秘书处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专家组秘书处通过开设专门邮箱等方式,建立健全专家联络“直通车”制度。
第十一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专家组开展应急管理专题研究、专项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提供保障。专项经费,由省政府应急办(专家组秘书处)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共同管理;使用情况,每年书面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示。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