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3〕25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113号)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公共照明、室内照明、统筹城乡照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地区的照明改造工程,精心组织策划,狠抓工作落实,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今年3月,全省已招标和新安装LED路灯总数近60万盏、室内LED照明产品超过130万盏,总体节能55%,累计节约用电近3亿千瓦时。但从此项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地区的工作进度比较滞后,需要抓紧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大推广力度。为确保如期完成全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的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LED照明推广使用目标任务不动摇
目前,全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已进入全面冲刺的关键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特别是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粤府函〔2012〕113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突破工作瓶颈,确保到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的任务。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必须在2013年年底前率先完成工作任务,其他地区必须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创新思路加快项目招投标
鼓励各地以市为单位,组织所辖县(市、区)业主单位依法通过联合集中招标的方式,统筹开展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和节能评估机构的招标遴选,避免项目拆分过小。要充分照顾农村地区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地区示范项目,与城市公共照明改造项目统一部署、统一招标、统一改造,改造费用可由地方财政从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统筹支付。加快实施公共机构LED照明产品改造,为全面普及LED照明做好示范。
三、严格保证推广使用工程质量
各地、各有关单位推广工程使用的产品必须是我省LED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鼓励采用广东省LED照明标准光组件产品。改造后的道路照明指标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要求,对原来未按标准进行设计的道路,改造后应不低于原来的设计标准。同时,加强对推广工程使用产品与标杆检测产品一致性的核查,对弄虚作假的LED灯具制造企业一律取消标杆目录推荐产品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的招投标。
四、做好节能效益的评估和结算工作
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要抓紧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节能效益评估。鼓励各地在更换LED照明产品的同时,同步建设LED智能控制系统。认真落实地方财政支持及会计核算政策,积极探索进一步简化节能服务费用支付的方式,各业主单位可委托供电企业划转结算节能服务费用。
五、强化对推广应用工程的督促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作为节能减排和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责任书的要求,把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加强督办,加快工作进度。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府函〔2012〕113号文的要求,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省科技厅要加强对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的综合协调,并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督导,确保全省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任务顺利完成。
省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