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9    浏览次数:3

粤府办〔2013〕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一)积极开拓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订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细化就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将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还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后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可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五)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13年起,全省每年招募不超过14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每年选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每年招募一批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山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六)大力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尤其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重点用于帮扶“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所需资金在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基层就业配套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好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转正定级等各项政策。特别是要切实落实好面向服务基层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扶持自主创业等政策规定,畅通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努力拓宽基层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改善生活待遇。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下同)自主创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3年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服务。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九)落实补贴和资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5000元左右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

  (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都可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指导推荐和协助申请,送经办银行按程序办理。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业务流程。

  (十一)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高校要积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高校集中的区域建设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按每户最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凡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十二)扶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省每年遴选一批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至10万元资助。对其中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特别优秀创业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四、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十三)引导扶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各高校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十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扩大见习单位数量,加大技术类、管理类见习岗位开发力度,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各承担50%,政府承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五)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提升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工作水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遴选青年企业家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六)改进和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和就业创业典型宣讲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理性求职就业。发挥各级团委和社会组织力量,多渠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其顺利度过学习与就业的转换期。

  (十七)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招聘活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及校企对接活动。继续组织开展“一企一岗”、“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健全全省就业人才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十八)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建立台账并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开展针对性服务。要通过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为每名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即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十九)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毕业生离校前,高校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就业帮扶,至少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对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生离校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提供“一对一”帮扶,为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积极做好省对口援助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纳入当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配足人、财、物,健全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要落实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待遇,取得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就业指导教师并由所在高校聘用的,同等享受讲师、副教授待遇。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二十一)消除毕业生流动制度性障碍。教育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毕业生报到和派遣、改派等方面的手续。各地要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二十二)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以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二十三)加强就业权益保障。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十四)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十五)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高校要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二十六)完善并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和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个别特殊专业除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第三方调查发布制度。

  八、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具体分工方案,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和协调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企业了解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责,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十八)抓好政策落实。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按照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实效的原则,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高校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国家和省的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就业导向。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到城乡基层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有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基层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的要求,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责任、各方努力,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