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2

粤办函〔2013〕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2.2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应急处置

  3.1.1信息报告

  3.1.2响应启动

  3.1.3现场处置

  3.1.4处置措施

  3.1.5社会动员

  3.1.6区域交流

  3.1.7应急终止

  32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机构保障

  4.5交通保障

  46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7.2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7.3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7.4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提高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在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组长: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广州军区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族宗教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外办,省物价局、安全监管局、港澳办,省台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广州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管理、调运储备药品,保证供应及时。

  (4)省科技厅:负责制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相关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相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5)省民族宗教委: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使用飞行队飞机运送伤员。

  (7)省民政厅: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做好自然灾害导致的伤病人员医疗救助。

  (8)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参保人医疗费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

  (11)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必要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快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生产的审批,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应急物资和医疗设备。

  (12)省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13)省物价局: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14)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通报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15)省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港澳地区伤病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6)省台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伤病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7)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为紧急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提供通关保障。

  (18)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伤员转运“绿色通道”。

  (19)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紧急运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

  (20)广州军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省武警总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省铁投集团:负责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提供所辖铁路、城际轨道运输保障。

  (23)广铁集团:负责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提供所辖铁路运输保障。

  (24)省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省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省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 专家组

  省卫生厅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事件通报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群死群伤报告后,要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1.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提议,由省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省领导小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国家领导小组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立即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提议,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卫生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立即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县(市、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提议,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3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4 处置措施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黑色标示轻伤、重伤、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分类标志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便于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转送伤病员。

  (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1.5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1.6 区域交流

  省卫生厅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3.1.7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医疗救治费用等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各类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3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4 机构保障

  各地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下,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广州、深圳等市要根据人口和医疗急救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急救中心;其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4.5 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

  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检验检疫、民航、铁路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平台保障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省、市、县、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卫生厅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驻粤部队卫生机构等。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6.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7.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7.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7.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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