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3〕346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日前,国务院同意我省汕头市南澳县和潮州市饶平县间等38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为依法加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是涉界有关地区政府行使海域行政管辖权的分界线。按照划定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于减少涉界海域用海纠纷,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责任,维护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国务院同意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加强管理,维护稳定
界线附近海域内原有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除双方已有协议外,不得扩大活动范围。涉界双方在其所辖海域内新从事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若有可能对另一方所辖海域产生影响的,应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有争议、尚未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海域必须维持现状。涉界地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主动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
三、积极稳妥推进海域勘界工作
省海洋渔业局要及时将汕头市南澳县和潮州市饶平县间等38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勘定方案送达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并加强对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对于尚未签订协议书的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省海洋渔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科学的原则,充分考虑涉界地区的意见,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协调分歧,争取尽快达成共识,完成县际间海域勘界任务。
附件:有关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勘定方案(只发对应市、县人民政府)
省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