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2

粤办函〔2013〕2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广东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社会动员

  3.2.5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征用补偿

  3.3.2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储备保障

  4.4 运输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

  7.2 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

  7.3 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

  7.4 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省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天然气供应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置全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利用政策》,《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快速反应,保障有力。建立健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天然气供应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做好应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民政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省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安全监管局、港澳办,省国税局,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投集团、天然气管网公司,广铁集团、广东电网公司,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称供气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应急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宣传天然气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油品、猪肉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调运省级医药储备和冻肉储备。

  (4)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维护事发区域治安秩序;组织扑救天然气火灾;协助组织人员紧急转移;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工作。

  (5)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6)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7)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调度环境应急力量预防和应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燃气(包括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和应急工作。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城市燃气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状态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10)省卫生厅: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11)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执行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研究制订应急期间具体的税收紧急措施。

  (12)省统计局:负责提供省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天然气加工以及天然气库存等相关数据,协助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13)省物价局:负责监测天然气价格,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4)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15)省港澳办: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就涉港澳供气问题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方面沟通协调。

  (16)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负责管理辖区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天然气运输船舶航行安全。

  (17)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8)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秩序。

  (19)省铁投集团:负责为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装备等提供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

  (20)省天然气管网公司:负责组织、开展所辖企业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协同应对工作;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所辖企业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加强天然气主干管道应急队伍建设。

  (21)广铁集团:负责为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装备等提供所辖铁路交通运输保障。

  (22)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天然气电厂调度;合理评估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对电网的影响及做好相关控制措施。

  (23)供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发展改革委成立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和实施全省天然气供应监测方案,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天然气供应风险监测体系。省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企业及重要用户发现可能影响天然气正常供气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省(区、市)、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抢修受损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4 社会动员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征用补偿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2 调查评估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应急保障、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4 信息发布

  各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救援、事件损失等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储备保障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建设全省液化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4.4 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天然气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天然气及时、安全调运。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天然气基础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泄漏等),或天然气供应发生非计划供应短缺等事件。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

  (1)国家长输管线、省主干管网、气源接收站、城市门站等高压供气系统等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严重影响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气,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

  (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城市供电、供水基础设施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

  7.2 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

  (1)供气系统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严重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供气区域内大部分地区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其他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导致局部地区基础设施瘫痪。

  (4)造成省内天然气电厂大量停机或集中供热厂停气。

  7.3 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

  (1)各级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7.4 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

  (1)各级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天然气泄漏,影响局部区域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一定区域内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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