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26    浏览次数:2

(2013年6月修订)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6月5日以粤教策〔2013〕7号发布 自2013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简称年检)的科学性,促进我省民办高校规范办学,防范办学风险,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教育部《民办高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民办高等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均应接受年检。

  第三条 年检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自查和省教育厅核查相结合。

 

第二章 年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民办高校年检的主要内容: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第三章 年检的程序

 

  第五条 民办高校年检分为学校自查、省教育厅核查两个环节。

  第六条 学校自查。每年1月,民办高校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自查。

  学校年检自查情况及有关材料应当经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 报送材料。民办高校在自查的基础上,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一)对照年检指标体系填写的年检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一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高校,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

  第八条 省教育厅组织核查。核查可以采取材料审查、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委托审计等形式。

  省教育厅根据核查的情况,确定年检结论。

 

第四章 年检的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民办高校年检结果。

  第十一条 年检结束后,审批机关应根据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民办高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二条 年检结果与奖励资助、招生计划下达和评先评优等挂钩。

  对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为“合格”的民办高校,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招生计划下达、科研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高校,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且自年检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学校申报省民办教育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表彰奖励的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可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的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五章 年检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报送年检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不能按时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不配合年检工作的,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民办高校应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在年检过程中,民办高校认为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或参与年检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书面向省教育厅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每年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调整年检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5日起实施,2011年3月颁布的《广东省民办高校年检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民办高校年检指标体系(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对本省由省教育厅直接管理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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