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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全国休闲农业品牌培育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1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农牧局(休闲农业主管部门):

  为培育休闲农业品牌,提升休闲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消费需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休闲农业品牌培育试点项目的通知》农办企(2013)5号文件要求。农业部决定从2013年起启动实施全国休闲农业品牌培育试点项目,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农家乐集聚村或休闲农业经营点,通过支持其提升发展能力,培育在业内示范带动作用强、消费者中有广泛影响的休闲农业知名品牌。现将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休闲农业品牌培育试点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设施改造、素质提升、宣传推介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每个项目资金申请额度为20万元。
  (一)设施改造。主要用于休闲农业经营点路标、指示牌、停车场和环保设施的改造升级,以及公共环境的绿化美化等。
  (二)素质提升。主要用于休闲农业经营点对员工的业务培训,以及创意项目设计、特色产品开发等。
  (三)宣传推介。主要用于休闲农业经营点外围的广告牌制作、重大宣传推介活动的举办等。
  (四)公共服务。主要用于休闲农业集聚村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拓宽公共服务渠道,为各经营户提供公共服务。

  二、申报标准
  (一)示范带动性强。项目试点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农业生产功能与休闲功能有机结合,农业功能充分拓展,农耕文明、田园风貌、民俗文化得到传承展示,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经营点功能特色明显,文化内涵丰富,品牌知名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辐射和推广作用。
  (二)经营管理规范。项目试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三)服务功能完善。项目试点的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四)发展成长性好。项目试点在本地知名度较高,主导产业特色突出,近三年的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2012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申请程序
  各县(区)农牧局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筛选,将申报材料报市级农牧局休闲农业主管部门。
  各市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初审后,于2013年3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农牧厅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每市报送1个休闲农业品牌培育试点项目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将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申报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审定,从中择优确定申报全国休闲农业品牌培育试点项目单位,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按照标准从优推荐,确保候选项目特色明显,发展成长性好,具有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以实施项目为契机,争取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对于地方有资金配套的试点项目将优先支持。
  (三)强化宣传推介。各地要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区域内休闲农业品牌培育活动。

  

  联系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乡镇企业局  高昆
  电  话:0951-5169803  电子信箱:nxxq123@163.com

  附  件:2013年休闲农业品牌培育试点项目申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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