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川环函〔2013〕23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切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环保部《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项目;
(二)《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项目;
(三)其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项目。
二、支持重点
中央重金属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国家和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项目。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一)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主要支持为减少重金属排放、防治污染事故发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而开展的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源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工业园区重金属“三废”集中处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
(二)重金属污染防治民生应急保障,主要支持为防止重金属污染开展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处置工程建设;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主要支持各类采用先进技术进行重金属污染控制、环境修复且环境效益显著的示范项目;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主要支持重金属环境监测、实验、课题研究、监察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
(五)环保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密切相关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请各市(州)、扩权县(市)的环保和财政部门对本地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进行组织筛选,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2份)、财政厅(1份)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地环保、财政部门的申请文件、《x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xxx项目申报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报告》,逾期不予受理。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附电子版。
请各市(州)、扩权县(市)的环保局、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对拟申报项目严格审查和把关,确保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联系人:省环保厅:薛晞 80589061 刘海鲨80589065
省财政厅:张忠涛 86725575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