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3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的规定,现决定: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按税种)金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审批,由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东莞、中山市比照执行;在地方税务系统,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同时比照执行。
二、2000万元以上的审批,仍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5日
2013年第3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的规定,现决定: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按税种)金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审批,由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东莞、中山市比照执行;在地方税务系统,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同时比照执行。
二、2000万元以上的审批,仍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