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外经贸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广东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为全面推进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行动计划。通过本行动计划的实施,力争至2015年末,全省加工贸易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加快实现产品加工由低端向高端转型、产业链条由短向长转变、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营销市场由出口为主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并举转变,进一步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一、提升加工贸易产业竞争力
(一)提升加工贸易产业层次。
1.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支持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促进企业增加深加工结转工序和环节,全面推广应用海关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2013-2015年,全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总额力争达到1800亿美元。鼓励企业承接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业务,在广州、深圳市推进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试点,每年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政策创新,积极发展与加工贸易配套的检测维修、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省外经贸厅、科技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列为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余为参与单位,下同)
2.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有关鼓励类项目优惠政策,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关键零部件、关键设备等高端制造业务。研究制订全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及扶持政策,加快高附加值的出口优势产品集群培育。到2015年加工贸易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分别达到80%和50%。实施节能、绿色、有机产品等认证,推动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鞋类、家用电器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省外经贸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
3.推动加工贸易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扩大设备进口和技术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制订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购买用于重点工艺流程和环节改造关键设备的具体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视同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
4.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加工贸易产业特点,细化招商引资目录,重点引进高端新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省360家属于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其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和便利措施,实施新型保税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并适时总结推广。到2015年,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占加工贸易企业总数的比重提升至60%以上,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海关广东分署)
(二)加强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
5.推动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增加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提高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对新设研发机构的企业,通过“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建立产学研对接平台,组织企业参加高校产学研考察、对外科技合作考察、科技创新论坛等活动。对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省级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企业,通过“省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到2015年,全省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含内设机构)超过3000个。(省科技厅、外经贸厅、教育厅)
6.加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和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出台鼓励企业并购国际知名品牌以及并购后整合推进的相关扶持政策。在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传统大宗商品中选择一批重点出口品牌,扶持其加大宣传推介,帮助其做大做强。力争到2015年,全省加工贸易企业拥有品牌数量超过20000个。(省外经贸厅、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
7.推动企业从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制造(ODM)和自主品牌制造(OBM)一体化转型。研究出台奖励办法,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对先进生产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自主创新,增强从事贴牌生产配套能力,并指导各地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到2015年,“委托设计 自主品牌”混合生产方式加工贸易出口占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达70%以上。(省外经贸厅、知识产权局,海关广东分署)
(三)大力拓展境内外市场。
8.优化境外市场结构。组织加工贸易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境内知名国际展会及境外展销活动,拓展欧、美、日等传统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大力开拓中亚、南美洲和非洲等新兴市场。制订全省开拓境外市场计划,每年组织30-40场开拓境外市场的经贸活动。到2015年,加工贸易企业出口新兴市场占比由2012年的18.7%提升到21%以上。(省外经贸厅、贸促会)
9.扩大加工贸易产品内销。构建内销“快速通道”。争取海关总署支持,研究出台符合加工贸易实际的内销审价办法。督促落实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便利措施,实现加工贸易产品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许可互认。支持企业开展内销产品后续服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内销产品召回”维修业务试点。力争到2015年,全省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额达到14800亿元。(省外经贸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10.做大做强“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争取商务部等联合主办单位支持,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完善“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电子商务平台(“加博汇”),实现加工贸易产品网上展示、采购、交易和服务等功能。力争到2015年,将“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打造成为国际国内知名展会,正式上线“加博汇”运营的企业达到1000家。(省外经贸厅,东莞市人民政府)
11.发展内外销电子商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加工贸易产品“全国行”、“全球行”,制订实施“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境内外市场相关奖励办法。组织加工贸易企业参与“广货网上行”等电子商务推介活动,培育推广企业供应链管理等外贸新业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
(四)推动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创新。
12.探索加工贸易电子围网监管模式。争取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家部门的支持,以广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为基础,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按照试点、总结、推广的步骤,逐步实现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对企业仓储、生产、运输、报关(检)全过程的实时电子围网监管模式。借鉴珠海横琴新区实施电子围网监管的先进经验,在东莞市先行试点,并在此基础上适时从珠三角地区再选择1-2个市扩大试点,力争在加工贸易电子围网建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东莞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13.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吸纳省内已有的联网监管平台功能优点,通过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完善全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建设,并以此为基础主体平台,通过扩大容量、增加功能等途径加快建设广东电子口岸。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与省内各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和专项通关服务平台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实现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税务、银行等与加工贸易企业的电子联网和信息共享,形成电子口岸“大通关”机制。(省口岸办、工商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省国税局)
二、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
(一)加快东莞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
14.落实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目标。督促东莞市落实《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商产发〔2010〕461号)各项要求,到2015年率先实现加工贸易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的总体试点目标。其中,2013-2015年加工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2%和15%,内销额年均增长15%,企业新增研发机构(含内设机构)1000个、境内外注册商标1500个。指导东莞市加强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经验总结并向全省推广。(省外经贸厅,东莞市人民政府)
15.支持东莞市开展试点工作。指导东莞市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支持东莞市落实和完善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1 10”政策体系,建立“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吸引研发、设计、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企业进驻,通过“政府、大麦客、商协会及企业四位一体”合作帮助企业创品牌、拓内销。协调推进虎门港物流、东莞物流信息化及东莞现代会展中心等国家和省级现代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支持东莞市推进行政审批、商事登记、电子政务改革。(省外经贸厅、编办,东莞市人民政府)
16.推进东莞市加快梯度转移,提升产业层次。支持东莞市完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1 5”政策体系,加快东莞市与东西北地区共建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着力建设东莞(惠州)、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推动东莞市相关产业梯度有序转移。督促东莞市着重抓好关停企业原址“三旧”改造,整合资源,腾出空间,加快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省外经贸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7.完善推进重点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要求,制订实施对重点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行督导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等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的工作指导和支持。推动重点市建立区域间联合招商模式,建设重大产业合作载体。(省外经贸厅,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
18.推动企业以“走出去”方式拓展发展空间。珠三角地区各市要组织家电、纺织服装、建材、轻工、电子信息等优势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租赁、获得授权等方式取得国际品牌(商标),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降低营销成本。建立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跨国经营成长激励机制,对建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销售网络且成效明显的企业予以扶持。(省外经贸厅、工商局,珠三角地区各市人民政府)
(三)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向东西北地区转移。
19.推动企业外发加工将生产制造环节先行转移。支持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完善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推广以经营企业为主要责任对象的管理制度。减轻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资金周转压力,对高资信的海关监管B类及以上企业办理跨省外发加工业务的,允许其以海关认可的多种形式进行担保。到2015年,形成珠三角总部基地与东西北制造基地合理配套、优势互补的协调发展格局。(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
20.引导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企业加快梯度转移。督促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出市制订工作方案,推动珠三角地区劳动和资源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向东西北地区梯度有序转移。督促东西北地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各类功能园区为主要载体,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形成上下游相互配套、专业化分工合作的产业链。(省外经贸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21.建立健全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移的区域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的合作双方建立和完善政府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组织3-5场适合各地特点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接交流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有关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载体建设
(一)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
22.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研究制订引导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物流和研发、检测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
23.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整合和功能拓展。制订和实施我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实施方案,推进各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和建设,推动已申报项目尽快获批,督促已获批建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时通过验收并产生效益。完善省政府统筹协调机制,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融合发展。(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二)强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功能作用。
24.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指导珠三角地区有关市制订加工贸易项目转移原则及标准。根据东西北地区各市明确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集聚方向,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发展。组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通过粤港经济贸易技术合作交流会等大型经贸活动开展产业链招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
25.提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承接加工贸易企业转移的配套能力。指导推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产业配套规划,提高承接加工贸易项目转移的水平和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示范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申请设立货物出入境口岸,加强口岸监管设施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
(三)充分利用省重大平台和各类功能园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26.发挥省重大平台的载体作用。推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中新(广州)知识城、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东莞台湾高科技园等平台利用区位和政策优势,大力吸引世界知名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财务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引导上述平台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附加值、产业关联度高和带动能力强的高端加工贸易项目。(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台办,海关广东分署)
27.发挥各类功能园区载体作用。指导各类功能园区梳理汇总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逐步入园集聚发展。推进外贸转型升级综合型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以各类功能园区为载体带动建设一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四、加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软环境建设
(一)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政策体系。
28.贯彻落实部(署、局)省合作协议(备忘录)。适时召开省级外经贸、海关、质检部门联席会议,检查和总结各相关单位落实合作协议(备忘录)的情况,研究提出需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协调的工作事项。加强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的沟通汇报,做好部(署、局)省合作协议(备忘录)的续签准备工作,及时与上述部门续签合作协议(备忘录)。(省外经贸厅、质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29.推进实施先行先试政策。推进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和创新,扩大深加工结转通关无纸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两单一审”业务等试点。争取2013年底前推动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在全省进一步推广。参照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模式,将属地管理、新型保税监管模式、量身定做监管措施等政策适用于省内加工贸易大型骨干企业。(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省外经贸厅)
30.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配套政策。制定实施加工贸易企业创新研发、技术改造、创建品牌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完善“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鼓励办法,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督促各地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分解落实各地年度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健全相关督促、检查和考核机制。开展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外经贸厅、财政厅、物价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二)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1.落实加工贸易统计制度。督促各地按时完成加工贸易综合评价指标基础数据收集、统计、审核和报送工作,加强与统计、海关等部门的数据交流和信息共享。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指标情况,对各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分年度实施评价。(省外经贸厅、统计局)
32.发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领作用。制定针对各地的综合评价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机制和奖励制度。按年度向省政府上报各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分析报告,总结排名靠前的成功经验,提出排名靠后的整改意见。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及时研究调整相关政策的意见建议。(省外经贸厅、统计局)
33.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研究完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在制度创新、政策环境改善、平台建设、产业优化、企业竞争力提高等方面提出量化要求。(省外经贸厅、统计局)
(三)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4.完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加大资金投入,将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的功能从以审批管理为主,拓展到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于一体,并实现与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相关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目前的外经贸、海关和企业联网基础上,逐步扩展到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并与“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电子商务平台对接。(省外经贸厅、工商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省国税局)
35.加快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6个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在2014年上半年分别建立1个以上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机构。推进珠三角地区各市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台湾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境内高等院校、生产力促进机构开展合作,由各地每年选定一批企业开展“一对一”生产力提升辅导培训。(省外经贸厅,珠三角地区各市人民政府)
36.搭建技术创新、品牌推广公共服务平台。落实我省加快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规划,争取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各市分别建设1-2个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或检测等技术创新平台。推进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江门市和顺德区等地检验检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广州、深圳、东莞市各培育1个品牌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监管办法,扶持中小企业外贸进出口服务平台建设。(省科技厅、外经贸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37.加强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发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各金融机构签署的“银贸合作协议”作用,争取2014年前设立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平台。指导有条件的地市设立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争取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2-3个市设立上述专项担保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信用保险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省外经贸厅、财政厅、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8.进一步下放加工贸易行政管理权限。2015年前暂停实施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研究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核查的省属权限,下放到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研究将原已下放各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于2014年底前下放至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实施。(省编办、外经贸厅)
39.完善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后续管理。配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制订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内销审批后,我省加工贸易业务“一站式”服务指导办法,于2013年下半年报商务部审定后实施。研究制订生产能力核查操作办法,采用现有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将加工贸易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审批限时办结制,在东莞市试点实施后于2013年下半年正式出台实施。(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
(五)发挥粤港澳台合作协调机制作用。
40.用好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题专责小组运行机制。每年召开1-2次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题专责小组会议,通报港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情况及双方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省外经贸厅、港澳办)
41.发挥商协会作用促进粤港澳台合作发展。依托有关商协会,每年组织若干场粤港、粤澳、粤台区域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最新政策措施。每年组织2-3次通气会,与有关商协会交流沟通情况。(省外经贸厅、民政厅、港澳办、台办)
42.完善粤港澳台合作协调机制。健全粤港、粤澳、粤台产业对接合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相关合作会谈。从2013年起,拓展粤港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的产业对接功能。每年组织省经贸代表团赴港澳台地区开展行业对接活动,并与港澳台地区贸易促进机构合作,组织港澳台投资者到我省进行经贸考察。推动港澳台生产力促进机构在粤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争取2015年底前新设2-3家。(省外经贸厅、港澳办、台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省政府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省外经贸厅)
(二)加大财政支持。省、市财政视财力和外经贸发展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创建自主品牌、扩大内销等予以扶持,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的给予补助。对拥有自主品牌的电子、通讯、信息产品等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予以融资贴息支持。研究制订从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企业的贷款贴息政策。(省财政厅、外经贸厅)
(三)加强人力资源支撑。研究制订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人才开发重点目录,有针对性地探讨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高端人才信息库。鼓励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省引进领军人才”,培育服务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科技创新团队。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区域人力资源供求长期合作机制。加强加工贸易业务培训,稳定全省加工贸易管理队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外经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