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2013年7月22日以粤民安〔2013〕29号发布 自2013年8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2011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东省内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民政部审批后,由广东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东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安置的,由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后下达计划。
选择自主就业且在广东省同一地级以上市内跨县(区、市)安置的,由安置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批。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有批准权限的民政部门提出易地安置申请: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要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结婚满2年且选择自主就业,需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行找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安置的;
(四)因战致残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其医疗、生活保障需要的;
(五)是烈士子女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其生活保障需要的;
(六)父母双亡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其生活保障需要的。
第七条 由广东省民政厅审批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须在退役翌年1月至6月期间,由本人向广东省民政厅递交申请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退役士兵个人申请书;
(二)退役士兵档案;
(三)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或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同意易地安置的证明。
此外,符合第六条第(一)种情形的,还须提供退役士兵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第六条第(二)种情形,需要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在安置地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需要在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还须提供与配偶父母关系的公证书、配偶父母在安置地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父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符合第六条第(三)种情形的,还须提供接收安置单位的接收函,其中,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提供立功授奖荣誉证书。
符合第六条第(四)、(五)、(六)种情形的,还须提供部队师(旅)级单位证明,入伍地街道(乡、镇)出具当地无法满足医疗、生活保障需要的证明,退役士兵与安置地亲属具有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安置地亲属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亲属同意入户的证明、亲属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此外,父母双亡的,还须提供父母双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烈士子女的,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经民政部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批的,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确定申报材料。
第九条 接受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完成当年度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人递交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将申请材料退回退役士兵本人。
第十条 批准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民政部门应分别向退役士兵本人和安置地民政局发出异地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送达备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须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报到,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的,不予接收安置。
第十二条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2日起实施。
附件(1.《异地入伍退役士兵入户介绍信》样式;2.《异地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样式),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