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6    浏览次数:2

粤办函〔2013〕45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府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规划建设,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江门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总体规划是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规划建设的行动指南,是编制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其他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要明确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的区域范围、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管理体制和政策导向等。

  (二)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明确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的主导产业及其定位、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提出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框架、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要明确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实施计划,科学有序使用海洋和岸线资源,加强近岸海域水环境保护。

  二、政策创新

  省有关部门和江门市要围绕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区域发展战略等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在推动临海产业、滨海旅游等海洋经济发展以及财税、土地、海域使用、市场准入、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力度。

  三、相关要求

  (一)江门市要切实担负起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规划建设的相关前期工作。同时,要统筹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妥善处理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和周边其他各县(市、区)的关系,推进全市区域协调发展。

  (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规划建设的工作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发展规划编制、政策创新等工作;省编办要指导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做好管理体制创新和组织架构设置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等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三)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相关规划和方案要抓紧按程序报批。总体规划于2013年12月底前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于2014年3月底前由江门市政府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江门大广海湾综合发展经济区组织架构设置方案由江门市政府尽快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专项政策创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在省相关部门指导下,由江门市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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