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6    浏览次数:2

 

 

粤办函〔2013〕386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地税局、旅游局、金融办、台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府办公厅

2013年7月9日

 


河源江东新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河源江东新区规划建设,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河源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河源江东新区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总体规划是河源江东新区规划建设的行动指南,是编制河源江东新区其他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要明确河源江东新区的区域范围、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主要任务、管理体制和政策导向等。

  (二)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明确河源江东新区的产业发展定位、主导产业、产业发展目标和任务、产业空间布局、产业分工及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重点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明确河源江东新区道路、桥梁、市政、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框架、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融资保障等内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要明确河源江东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二、政策创新

  河源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结合河源江东新区的发展定位,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优化城市发展布局,加快城市化进程,以及财政税收、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力度。重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创新,为促进河源江东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三、相关要求

  (一)河源市要切实担负起河源江东新区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研究建立相关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相关前期工作。要统筹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协调处理好河源江东新区与中心城区、高新区及周边其他各县(区)的关系,推进全市区域协调发展。

  (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河源江东新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河源江东新区发展规划编制、政策创新等工作;省编办要指导河源江东新区做好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设置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地税局、旅游局、金融办、台办等相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三)河源江东新区相关规划和方案要抓紧按程序报批。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由河源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由该委于12月10日前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河源江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河源市政府于2014年6月底前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会有关部门审批。专项政策创新要从实际出发,在省各相关部门指导下,由河源市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河源江东新区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设置方案由河源市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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