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3〕18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行为,明晰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24日起,涉及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按《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政府指令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13〕22号)规定执行。
二、2010年1月30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因道路运输经营者违规超载所引发的“卸客转运”问题仍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因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运载超过载客汽车核定乘员,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指派承担旅客转运任务的,其运输活动属于“政府指令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范畴,其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所发生的“转运费”可参照始发地同等类型车辆、同一班车旅客运输线路的执行票价核定。其中:具体车型运价标准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附件3执行,计费里程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第六条第三款核定。
(二)因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运载超过载客汽车核定乘员,仅需对超载的部分旅客进行卸客转运的,应就近安排客运站改乘,所发生的“转运费”按需要转运的旅客人数及流向,参照始发地(实际转运站)同等类型车辆、同一班车旅客运输线路的执行票价计算。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