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等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1

沪农委〔2013〕4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3年11月6日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会审认同,由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在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一般应先取得区(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龙头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登记。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符合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

  2.企业规模。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8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3.企业销售。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4.企业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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