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7月16日以粤教研〔2013〕2号发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加快广东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步伐,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广东省教育厅决定建立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为加强和规范“示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示范基地”旨在充分利用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平台,实现产、学、研良性互动,为广东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由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校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较密集的区域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报,以高校为责任主体。“示范基地”应设在合作企业或除高校以外的其他合作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
第五条 “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比较完备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有适合研究生参与的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研究经费,同时能为研究生进入“示范基地”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管理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合作双方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示范基地”的培养计划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排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和制度,并负责研究生在“示范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合作双方应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共同开展科研攻关方面有良好合作基础,至少实质性合作2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办法
第八条 有关高校按照当年省教育厅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以及与有关合作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联合向省教育厅提出建立“示范基地”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建立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和复审。
第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择优确定立项建设的“示范基地”。已获批“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的,可申报认定为“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不参与专家评审,但须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示范基地”将获“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称号,悬挂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铭牌。
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示范基地”只能以高校的名义招收研究生,并按国家招生办法招生,但可以在高校的招生简章中注明;也可在研究生完成基本课程后,由“示范基地”和研究生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三条 高校可以在“合作单位”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遴选兼职导师,并颁发聘书、明确职责、提供相应的待遇。高校聘任的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业务方面,接受高校按校内导师管理办法管理,并应在任职前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示范基地”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由高校授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由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予以协商解决。必要时,“示范基地”的相关方面,包括高校与“合作单位”、“示范基地”研究生与“示范基地”导师之间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须在征得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同意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进入“示范基地”开展科研实践(每人在“示范基地”的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负责“示范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与检查:“合作单位”应安排有丰富经验的科研人员参与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面向经批准的“示范基地”设立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由导师(以高校导师为主)带领若干名进入“示范基地”的研究生联合申报。“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其选题必须来源于合作单位的实际问题,核心研究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以求在提升合作单位创新水平的同时,有效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和“示范基地”的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进展汇报和讨论交流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确保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取得实质性的研究成果。其中,参与项目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完成1篇与项目相关的实习报告或学位论文;学术型学位研究生须公开发表1篇与项目相关的论文或完成学位论文。实习报告和公开发表论文须注明“本成果受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学位论文须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结项验收材料,包括:批准的项目申请书、项目验收报告书和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正式结项前,项目负责人不得重新申报同类项目。
第二十条 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省财政根据项目所属的学科领域以及参与项目的研究生人数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用于支持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在“示范基地”中开展研究工作。财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示范基地”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于运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人才培养效果不明显的“示范基地”进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示范基地人才培养项目”实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厅将组织人员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及学校及有关单位配套力度,并对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有关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业绩,列入省教育厅组织科研项目申报、高校学科建设评估的特色指标,对于成绩突出的,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遴选、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立项、学位授权点审核、重点学科评选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