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库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4

  鄂经信产业〔2013〕70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经信委(局):

  为做好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的跟踪管理,科学合理分配2013年度省级财政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发挥产业集群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省产业集群的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9号)文件精神,我委将建立2013年度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库。为做好项目库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2012年度75家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中当年开工建设或在建设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链延伸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等。

  二、企业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该集群内龙头企业或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

  (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按照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程序

  县(市)和比照县(市)管理的区的重点产业集群项目,由县(市、区)经信局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并抄报所在市州经信委备案。市、州的重点产业集群项目,由市州经信委向省信经委申报。

  四、项目库管理

  (一)每个重点产业集群申报2-3个项目,作为2013年度全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备选项目。

  (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集群发展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三)组织专家对项目库项目进行评审,比照“竞争性分配”方式予以资金扶持。

  五、支持原则

  (一)符合省政府“两计划一工程”发展方向,重点扶持食品、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等行业。

  (二)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综合集群考核成绩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支持金额,单个项目资金奖励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

  (三)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纳入资金安排范围。

  六、有关要求

  (一)按要求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材料。

  (二)每个项目的纸质及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项目纸质文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上报1份);项目电子版文件、汇总表报市州备案后,由市州汇总后上报,于4月30日前报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七、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徐朝晖,电话:027- 87236873,电子邮箱:86508693@QQ.com。

  附件1. 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2. 2013年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表

  3.《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产业集群类)》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8日

  

  附件1

  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为做好2013年度全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参照国家项目资金申报的一般性要求,提出2013年度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主要编制内容,各单位在编写具体项目的资金申报材料时,可结合项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要点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现提要点如下:

  一、集群所在地经信委(局)项目申报文件。

  二、填写《2013年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项目申报表》、《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产业集群类)》。

  三、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此部分应明确体现项目所符合的国家产业政策所支持的具体内容。

  四、承办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法人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产品生产、近二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情况。

  五、项目建设方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说明,并需附设备明细表(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六、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建设(土建、设备购置等)进展情况,当前形象进度,预计完工时间等。

  七、招投标(按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

  八、资金筹措及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投资使用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按国家相关标准列出投资估算表(按工程费用、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细项列出),内容要全面,取费要合理。

  九、财务经济效益测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

  十、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分析项目的技术、市场、经营、资金、政策等风险,对风险程度作综合风险评价,根据不同风险确定防范对策,有效控制和减少风险。

  十一、随申报材料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对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核同意的文件;对于有新征用地的项目,需国地资源部门的土地预审批复文件;

  (四)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2年);

  (五)经审计的项目法人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六)企业自筹资金证明,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七)银行信用等级或资信证明;

  (八)产品成果鉴定、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无此内容,可不附);

  (九)产业政策涉及行业准入规定的,应提供相应许可或准入证件;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须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必须提供具有项目相应管理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根据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项目,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农药产品的项目,需提供农药登记证。

  (十)项目单位对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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