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5月29日以粤民民〔2013〕164号发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校友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精神,适度放开校友会登记。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加入,为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弘扬教育为本的理念,整合校友资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母校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校友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二、登记范围
适度放开校友会登记,允许登记的校友会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三、业务范围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开展校友联系交流,为母校发展提供服务;利用校友资源,开展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促进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为母校困难学生提供帮助,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和服务等。
四、登记原则
一校一会原则。为确保校友会资源整合和协调发展,一校在广东省范围内登记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友会,已在省或地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友会,不再另外成立校友会。校址在本省内的,其注册地址应设在本校内;校址在外省的,其校友会注册地点应设在省内校友相对集中地区。
母校认可原则。为有效确认发起人资质并保持与母校沟通联系,校友会申报成立须由母校出具确认校友会发起人资质并同意其发起成立的函。
分级登记、属地管理原则。国家211工程名录高等院校、省属全日制高等院校、省属示范性中学校友会向省级民政部门或校友相对集中的地级市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市属全日制高等院校、市属示范性中学校友会向其校址所在地的地级市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可在省内其他地市设置联络机构,其会员构成可适当扩展至省内其他地区。县(区)一级民政部门暂不办理校友会登记管理业务。
五、管理要求
校友会登记管理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明确在校生不吸纳为会员;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校友会兼任秘书长以上职务,在校友会担任名誉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成立校友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地严格管理校友捐款和校友活动经费,定期向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校友会应建立监事会,实行监事会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校友会健康发展,发挥校友会的积极作用。
六、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条件具备的,予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