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17    浏览次数:2

粤府办〔2013〕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增加、调整和变更等信息。

  (二)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公开。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统一的审批信息交换平台,并实现与各单位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过程、审批结果以及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情况等信息。

  (三)规范并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结合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并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促进审批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

  (以上工作由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二、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一)继续做好省级财政总预决算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进一步完善预算草案中重点支出项目说明。进一步丰富和细化公共政府预算报表,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等重点支出科目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进一步细化国资预算编报内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二)继续做好省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除涉密部门外,省级部门预算单位部门预决算要全部公开。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重点支出项目要细化到项级科目。研究完善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公开格式,统一公开时间,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研究并进一步规范决算真实性审查、决算批复的办法和程序。

  (三)着力推进省级“三公”经费公开。在进一步完善省本级“三公”经费总预决算公开的基础上,推进和规范省级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省级部门编制部门预算要单独编列“三公”经费预算并提交省人代会审议,公开内容原则上要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要细化为购置费和运行费),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并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其中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要予以详细说明。除涉密部门外,省级各部门均要严格按程序同步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数据。

  (四)积极推进财政专项信息公开。在2013年选取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25项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纳入公开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公开目录,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公开目录。

  (五)指导和推进市县预决算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预决算信息披露制度、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制度和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县财政向人大报批、报送项目的内容和程序,统一公开时间,规范公开格式。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的统计汇总和公开工作,并督促本级政府部门及时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情况。“三公”经费公开内容原则上要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要细化为购置费和运行费),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并细化到项级支出科目,其中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要予以详细说明。2013年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市、县政府不少于省内同级政府数量的20%,2014年不少于50%。2015年,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全面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

  (以上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六)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我省财政系统大数据库,进一步扩大财政审计监督面,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审深审透,确保审计公开信息质量。逐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信息发布制度,加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等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并将审计信息公开纳入审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审计机关政务督办事项。(省审计厅牵头落实)

  三、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格式、时间节点和渠道,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网全省联网,统一平台发布各地住房保障相关信息。各地要于2013年底前制定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并及时公开实施情况。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列入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四、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充分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公众网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食品药品质量公告。加大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逐步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进一步做好“三打两建平安行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等重点整治工作的专栏信息发布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五、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公开珠三角地级以上市62个站点的实时监测数据和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评价信息。推进其他地级市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监测能力建设,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按新标准公开城市空气质量信息。通过广东省环境信息GIS综合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江河水环境周报、环境月报、环境年报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通报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告和审批后公告,公布报告书报批稿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事流程、申报方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审批前公示、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审批时间及文号等相关信息。

  (三)推进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并在每季度结束45日内公开被征收者名称、征收时段、应缴数额、实缴数额、征收机关及排污费减、免、缓情况等排污费征收信息。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公开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

  (四)推进国控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控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在自动监控数据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监控点名称、监测日期、流量、流速、监测项目名称、折算浓度(日均值)、标准限值、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合格日期及合格情况。省环境保护厅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还要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五)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已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在评价结果确定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企业名称、评价年度、评价等级及公布时间。省环境保护厅要在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受理时间、进展情况、公示情况、核查意见等相关信息。

  (六)推进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挂牌督办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督办事项、整治要求、完成时限、督办部门及整改完成情况,并在行政执法信息产生或更新20个工作日内公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决定作出的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决定下达日期、行政决定做出机关及执行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以上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六、进一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调查处理信息以及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公开力度。在继续做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等情况信息,并进一步提高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公开的比例。(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的修订、宣传和发布工作,制定并发放大型骨干企业收费手册。进一步督促收费主体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违规案件中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省物价局牵头落实)

  八、进一步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

  (一)继续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实行征地预公告,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及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等工作。严格落实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保安置联合听证制度。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平台或纳入当地政府信息查询平台,方便被征地群众获取有关征地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并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开,以及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九、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

  (一)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细化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做到“十公开”:公开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录取条件和原则,公开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和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资格,公开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业和收费标准,公开各批次高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开各科类、各分数段的考生人数和考生投档位置顺序,公开招生院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人数、第一次投档分数线和投档人数,公开各科类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缺额情况和各分数段在库考生人数,公开生源不足院校调整分数线的情况,公开各院校的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公开考生查询录取结果渠道和投诉、申诉、举报渠道和电话。

  (二)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高校在预算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以学校网站为主要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含各类收支增减变化说明)、收支预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等财务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

  (以上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落实)

  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一)推进医疗卫生机构院务公开。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性目录。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将院务公开纳入“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指标。加快推进院务公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良性反馈机制。(省卫生厅牵头落实)

  (二)推动科研机构信息公开。推动各省属科研机构制定办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自身承担的服务公众类业务的办理程序、要求、方式等信息。研究制定科研机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实施方案,推进科技项目管理信息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全省征信系统的对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指引、评审结果、立项进度、立项结果、资助金额、执行管理和验收情况等信息。研究制定科研机构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和实施方案,主动公开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等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信息。(省科技厅牵头落实)

  (三)推动文化机构信息公开。研究制定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直接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标准和方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各地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规定。(省文化厅牵头落实)

  (四)推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在做好全面公开企业名称、企业概况、组织架构、领导班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信息基础上,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力度。(省国资委牵头落实)

  重点领域信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对于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落实措施,明确具体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牵头部门要于2013年12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府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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