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2013年7月30日以粤文市〔2013〕132号发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园区(集聚区)”是指广东省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包括产业横向集聚和产业链纵向整合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研发能力,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文化创意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实行园区(集聚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
(四)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创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园区(集聚区),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广东省文化厅是全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园区(集聚区)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集聚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并已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且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占园区(集聚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集聚区)总产值/营业收入的60%以上,成效显著,在本省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四)园区(集聚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内容健康,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守法经营。
(五)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组织健全的专业机构。属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的,境外资本不得超过49%。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营机制。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能够有效组织进行园区(集聚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七)具有功能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园区(集聚区)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网络、信息、孵化、研发、技术支持、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翻译服务、展示推广、中介交易、市场开拓、业务培训、事务代理等相关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创业服务,并设有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公共和创业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运用科技和网络等先进手段,纳入全省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导向和统筹监管。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条件的园区(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可以作为申报单位。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申报,由申报单位向广东省文化厅提出认定申请。
市级园区(集聚区)的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各市、县(区)、街道(乡镇)的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厅申报省级园区(集聚区)认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广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对申报单位及园区(集聚区)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条 省级的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厅申报省级园区(集聚区)认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广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对申报单位及园区(集聚区)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评审,由省文化厅聘请的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及现场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及园区(集聚区)进行评审,并形成省级园区(集聚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认定公布,由省文化厅通过正式发文和“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公告形式,对外公布省级园区(集聚区)审定结果,并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认定申报、评审、决定公布、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可参照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园区(集聚区)建设纳入当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园区(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并与相关工作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科学规划引导园区(集聚区)合理优化布局、战略定位和特色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园区(集聚区)内设立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园区(集聚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服务。
第十六条 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园区(集聚区)内设立办事机构,鼓励和支持园区(集聚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对具有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或文化创意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加速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在园区(集聚区)内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通过文化与科技融合,改造传统工艺,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品牌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集聚区)内的外向型文化创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拓展国外市场,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提高国外文化创意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条 营造园区(集聚区)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培训、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加强和改进综合电子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建立全省园区(集聚区)统计分析监管预警制度。推进园区(集聚区)发展科学化、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进程。
第二十一条 全省园区(集聚区)实行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各级园区(集聚区)的报告和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园区(集聚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集聚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集聚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集聚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集聚区)的统计分析工作情况。
(八)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园区(集聚区)的年度报告制度。
被认定的省、市、县(区)各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将本年度在报告期内的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形成各级《园区(集聚区)年度报告表》,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制度列入全省各级园区(集聚区)的考核内容。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需填写《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年度报告表》,并加盖机构公章,连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直接报送省文化厅(一式两份),同时抄送园区(集聚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考核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考核的形式。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申报认定的园区(集聚区)的书面考核,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考核表》的相关要求进行初审考核,对通过初审考核的,签署初审考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书面考核材料报送省文化厅(一式两份)。由省文化厅根据《考核表》及初审考核意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申报认定的园区(集聚区)的书面考核,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考核表》,加盖公章,连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直接报送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考核表》的情况,对园区(集聚区)进行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和撤销称号”三种。省文化厅每两年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级相关园区(集聚区)。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省级园区(集聚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东省文化厅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本办法第七条园区(集聚区)的认定条件。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不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不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
(四)园区(集聚区)整体建设、运营及管理未能遵纪守法。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的省级园区(集聚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东省文化厅撤销认定和撤销省级园区(集聚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
(三)园区(集聚区)行为(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不服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因园区(集聚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园区(集聚区)性质的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园区(集聚区)的认定范畴、第七条园区(集聚区)的认定条件。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它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实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经认定的省级园区(集聚区)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省文化厅,同时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省级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发生变更。
(四)省级园区(集聚区)的公共和创业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省级园区(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其它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和考核,应按照或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广东省文化厅命名的“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或“广东省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园区(集聚区),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一步科学优化布局、明确战略定位、强化特色发展,加强配套服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考核制度、动态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申请表;2.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年度报告表;3.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考核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