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11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8号),我市从2012年起设立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东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运用社会中介组织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批准项目的立项,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

  (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申报和审查;

  (二)制定年度项目预算,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

  (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和委托社会审计和项目评审工作;

  (四)组织和委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五)向市民政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六)组织项目宣传工作;

  (七)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建立联合评审工作机制,由市社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联合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支持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设立枢纽型社会组织类,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由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项目申报,采取竞争择优方式获得。

  (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用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项目建设、咨询服务、资源扶助、公益场所设施维护等公益服务开支。

  (三)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1、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和特殊群体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助学助医、就业援助、精神慰藉、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2、社区社会组织活动。支持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社区义工等活动。

  3、孕育型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突出政府导向、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满足东莞市各地区、各行业和基层社会需求的孕育型社会组织。

  (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社会公益宣传。运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相关法规、社会组织活动开展的典型事例等,以及向基层推广社会组织培育模式和经验。

  (六)政策调研和信息咨询。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政策调研和咨询,指导社会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民政局根据加强社会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资助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提交项目申请。申报项目单位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市民政局正式登记,运作合法合规;

  (二)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三)制定完善的项目实施计划;

  (四)所申报项目不属于我市“公益创投”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申请理由;

  (三)项目目标、任务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获得其他资金资助情况;

  (五)接受项目监管和社会审计的承诺;

  (六)项目宣传、总结方案;

  (七)其他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评审,具体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超过半数以上评审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科学、负责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评审小组授权,不得透露在评审工作中获得的项目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面了解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

  (二)对项目评审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项目评审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评审委员回避,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一)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与评审委员有近亲属关系;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评审委员有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对获得评审小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评审项目,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同意票数的多少进行排序,报市民政局审定后公示。

  第十七条 评审项目向社会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项目予以立项;有异议的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告知申报单位,并核实后报市民政局决定。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应优先考虑下列项目:

  (一)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

  (二)服务于基层、惠及民生的项目;

  (三)具有公益性、创新性和示范推广意义,社会效果显著的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按程序申请。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为12个月,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的,由用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可延期6个月。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经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经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原批复的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用款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 算,以便于检查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6个月底前,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年度终了15天内,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执行、项目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其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开。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项目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市民政局同意,不得泄露项目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项目执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成效和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三年内不得申请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

  (三)三年内不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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