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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
〔2016〕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省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升社会组织质量建设水平,稳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开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要求是:
1、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的均须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2、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未参加过2012~2015年度评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3、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未参加过2012~2015年度评估的非直登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公益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和联合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年内全省社会组织累计评估率力争达到15%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4年年度检查的;
2、2014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2013~2014年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2014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4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总分1000分(具体评估指标包括:行业性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公益性社团评估指标、学术性社团评估指标、联合性社团评估指标、职业类社团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1月至2月,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含“四类”直登社会组织)按要求填写《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评估资格确认。
(二)2016年3月至4月,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类型,选择评估指标,逐项进行自评,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写出自评报告(附带相关材料和事实依据)。完成自评后,将《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和自评报告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三)2016年5月31日前,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并将初评意见和参评社会组织自评报告报同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2016年6月30日前,各设区市评估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评估情况以及初评为4A(含)级以上社会组织、省属业务主管单位将初评为3A(含)级以上社会组织上报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五)2016年7月31日前,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材料审核组,组织有关第三方对各设区市、省属业务主管单位和“四类”直登社会组织上报的初评材料(包括初评意见、《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和装订成册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参评社会组织的拟评等级。
(六)2016年8月31日前,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邀请省评估委员会委员、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同志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拟评为4A 、5A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七)2016年9月15日前,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根据初评、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情况进行终审评定。
(八)2016年9月下旬,对拟评为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河北民政网、河北省社会组织网、河北日报、中国社会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期满确定最终结果。
(九)2016年10月,省民政厅确认评估结果,适时召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总结暨颁证授牌会议,向获得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评估材料
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请登录河北民政网(www.hebmz.gov.cn)下载。
五、评估要求
各地、省属业务主管单位和直登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自愿申报与引导参与相结合、必须评估与提倡评估相结合、质量与数量相结合”的方法,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把社会组织评估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积极予以推进。本年度评估工作结束后,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将社会组织评估结果通报各设区市和有关省属业务主管单位,把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准入条件。符合参评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都要积极参加2016年度评估,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认真准备参评材料,切实做好参评工作。
附:①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②行业性协会商会评估指标
③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④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⑤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⑥职业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⑦基金会评估指标
⑧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
河北省民政厅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