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11    浏览次数: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东委发〔2012〕14号)和《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东委办发〔2012〕6号)精神,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东委发〔2012〕14号),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高行政效能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开创具有时代特征、东莞特色的社会建设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力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事项、内容、要求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竞争选择。

  (三)注重绩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强制以及政府未批准向社会转移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外,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下列服务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社区事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行业信用建设、行业考核、行业评比、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行业领域的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等级评定、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和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五、购买服务目录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拟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年度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年度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六、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条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含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程序和方式

  (一)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提出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并编制部门预算和年度购买服务实施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服务标准、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按规定开展购买服务。

  (二)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其余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或委托授权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八、资金安排和拨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原则上由部门预算安排的一般专项经费和单位公用经费统筹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所需经费由购买主体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追加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按现行支付程序由购买主体依据服务合同支付给社会组织。

  九、保障机制

  (一)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及评估工作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3.民政、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负责核实服务供应方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4.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或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四)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镇街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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