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14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9月10日以粤教高函〔2013〕119号发布 自2013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高校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六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省教育厅。部委属高校按有关要求直接报其教育主管部门。

  (四)省教育厅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对不能满足第四条规定的专业,省教育厅不予以审核。

  (五)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七条 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六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八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7份)报省教育厅。部委属高校按有关要求直接报其教育主管部门。

  (五)省教育厅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九条 高校调整本科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高校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高校报省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除个别专业因人才培养特殊需要经批准外,不得以专业(专业方向)形式招生。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全省高校的专业设置工作,对高校的专业设置,实行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等相结合的宏观调控管理;部委属高校设置专业,应考虑区域人才需求情况,在向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应将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教育厅。

 

专业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在没有毕业生之前,高校须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每年须在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列专章发布新设专业办学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本区域内的高校专业建设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加强对毕业生不足三届的新专业办学质量的监控。根据各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专业检查评估办法。

  第十五条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新设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高校专业办学质量与招生数量挂钩机制。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省教育厅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直至暂停招生。

  第十七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各高校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0月10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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