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12日以粤科政字〔2013〕105号发布 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100号),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壮大民营经济,规范全省民营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推动民营科技园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民营科技园是指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认定,民间或社会等投资主体按照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投资建设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配套服务和管理服务设施齐全,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在本区域集聚,形成统一管理、协作配套、用地效益良好、专业和区域特色明显的产业集群区域。
第三条 省级民营科技园应充分发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优势,坚持突出特色、强化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努力把民营科技园建设成为高端产业集群、创新要素集聚、用地节约集约、转型升级示范的新平台。
第四条 省级民营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类型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分类明确申报条件,指导其按照各自特点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二)择优认定原则。坚持按照“成熟一家、申报一家、认定一家”的原则进行择优认定,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
(三)动态调整原则。对已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园实行年度考核,实现省级民营科技园的动态调整。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省级民营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省级民营科技园进行组织申报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园区投资运营主体或组织管理机构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营的园区或在建的园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
第七条 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营的园区进行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必须已纳入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规划和计划;
(二)园区选址合理,四至范围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三)园区实际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用地手续合法齐备,园区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对完善;
(四)园区是由民间或社会等投资主体按照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投资建设,民间资本占园区投资建设总经费的50%以上;
(五)园区内的现有民营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民营科技型企业不少于入园企业的80%、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入园企业的10%;
(六)园区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七)园区应具备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已建成1个以上科技服务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科技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八)园区研究开发总经费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的2.3%以上,拥有较多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成果;
(九)园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总产值达到较大规模,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比重不得低于50%,珠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科技园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每公顷2006万元,非珠三角地区民营科技园原则上不低于每公顷1005万元;
(十)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组织管理机构和成熟的园区运营机制。
第八条 在建的园区进行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必须已纳入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规划和计划;
(二)园区选址合理,四至范围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三)园区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用地手续合法齐备;
(四)园区规划发展的产业方向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实情,符合市场需求方向;
(五)园区建设总体目标、阶段目标以及进度安排明确合理,建设规划依据充分、切实可行;
(六)园区是由民间或社会等投资主体按照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投资建设,民间资本占园区投资建设总经费的50%以上;园区投资建设经费具有充分保障,有明确合理的建设资金筹集方案;
(七)园区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近期开发建设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八)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已经完成计划进度的50%以上;
(九)园区建成完工建筑面积已经完成申报园区区域范围内规划建筑面积的30%以上;
(十)园区已有一定数量的入驻意向民营科技型企业;
(十一)已建立园区组织管理机构,已对园区运营机制有明确规划。
第九条 省级民营科技园按如下流程认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园区投资运营主体或组织管理机构按照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要求填写申报书,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式8份纸质申报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园区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总体审核,规划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对园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合规性进行审核,之后由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交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四)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成立专家工作组,对申报省级民营科技园的申报材料和基本条件进行论证、评审和考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论证意见;
(五)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报园区下文批复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园”。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营的园区申报省级民营科技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民营科技园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园区已纳入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效证明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
(三)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建设情况总结及近年工作总结;
(四)园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现在位置,明确边界(加盖国土部门及规划部门公章);
(六)园区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证明材料、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
(七)园区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园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规划部门出具);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九)园区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已入驻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名录;
(十一)证明园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十二)证明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材料;
(十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 在建的园区申报省级民营科技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民营科技园申报书(见附件2);
(二)园区已纳入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效证明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
(三)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建设情况总结及近年工作总结;
(四)园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现在位置,明确边界(加盖国土部门及规划部门公章);
(六)园区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证明材料、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
(七)园区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园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规划部门出具);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九)园区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及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建成完工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十一)已入驻或入驻意向民营企业名录;
(十二)证明园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十三)证明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材料;
(十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辅助材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在省级民营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中,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省级民营科技园的受理申报工作;
(二)成立专家工作组,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评审和考核;
(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园区进行审查;
(四)对省级民营科技园进行年度考核和统计工作;
(五)制定完善省级民营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六)研究解决省级民营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在省级民营科技园认定管理中,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规划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地区省级民营科技园进行组织申报工作;
(二)对本地区园区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协助省专家工作组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评审和考核;
(四)指导督促省级民营科技园完成年度考核和统计工作;
(五)提供完善省级民营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
(六)协助解决省级民营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已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根据已认定园区建设情况,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认定条件。
第十五条 待考核的省级民营科技园应如实填写提供《广东省省级民营科技园年度考核申请书》以及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并将考核材料报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省级民营科技园年度考核申请书》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称号3种。限期整改的园区在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撤销其“省级民营科技园”称号;取消称号的园区3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民营科技园”称号。
第十七条 省级民营科技园应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已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园应在每年2月底将上年度园区发展情况和统计年报报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抄报所在设区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规划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园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拒报考核和统计等材料的,撤销其“省级民营科技园”称号。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园若发生投资运营主体或组织管理机构变更、扩园扩区、分立、迁移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另行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办法》(粤科政字〔20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省级民营科技园申报书(已经建成类);2.广东省省级民营科技园申报书(在建类)〕,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