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10-24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 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各幼儿园、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做好接收工作。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建设,按要求如实上报材料。

  第五条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六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子女入学时正在驻“三类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二类岛”,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其子女不在部队驻地所在省(区、市)生活,需要跨省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信息,每年3月底前经总政治部干部部核定后,由教育部下达军人子女优待名单到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二)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四)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协商后研究制定。

  第八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

  (二)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含3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三)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以上(含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四)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没有享受前款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措施的,由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协商后研究制定具体的优待办法。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九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达到投档分数线(含加分)的,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二)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报考我省专科学校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边防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由省招生委员会按不低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四类地区”、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取。

  (六)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在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招生办公室协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对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予以积极配合。

  (七)军人子女可以按规定参加广东省统一组织的本科插班生考试和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达到投档分数线(含加分)的,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3月31日前,申请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优待的,由拟优待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拟优待对象进行审查、统计、分类。对符合优待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分类汇总,将拟优待军人子女名单以及优待意向、军人子女户口本、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优待对象的身份、资格、条件等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应优待。

  (二)每年3月31日前,申请高等教育优待的,驻粤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将本单位参加高考的军人子女名单(准考号、姓名、性别、优待类别)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报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审定后报省招生办公室。5月底前省军区政治部会同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按规定协调落实相应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部队幼儿园享受驻地地方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幼儿园达标验收、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特别是对接收地方幼儿的部队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公办幼儿园标准给予公用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系统、驻粤部队应加强对军人子女优待工作的检查监督,保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内容,对接收数量较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政策不积极或拒绝接收军人子女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当年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教育先进单位”等。部队系统应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认真审核把关,严格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核实举报。切实把优待政策用好,做到“符合优待条件的一人不漏,不符合优待的一人不报”,对弄虚作假者,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能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经法定程序指定的委托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享受与由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同等的优待政策。允许军人子女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第十五条 驻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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