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3-11-05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农业厅2013年10月9日以粤农〔2013〕241号发布 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对种植养殖环节,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不含水产品、林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监督抽查的时间、抽查产品品种、数量、检测参数、检测方法、判定依据、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结果报送时间等内容,并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安排下级部门开展监督抽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五条 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监督抽查工作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第七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章 抽 样

 

  第八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九条 抽样使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见附件1)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

  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被抽查人、抽样单位。

  抽样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由抽样人员、被抽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督抽查样品的封样可采取直接封样和现场制样后封样两种形式。为保证抽取的样品的签封状态与复检环节样品的签封状态一致,具备现场制样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场制样后封样形式。

  采用现场制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查人现场制样的必要性和依据。

  第十一条 样品按检测用样、备份用样、复检用样分装后现场封样。抽样人员应现场填写《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样式见附件2),并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确认后有效。

  被抽查人拒绝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上签字确认的,应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样品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抽取的所有样品由抽样单位或者协助抽样的检测机构负责保存,并填制《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交接单》(样式见附件3)确认样品状态后,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托运等方式送达检测机构。

  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有效性。

  第十三条 抽样单位应当按所抽检产品当日售价向被抽查人购买样品,并由被抽查人向抽样单位出具发票。被抽查人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应填制《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付费专用单》(样式见附件4),并由被抽查人、抽样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因被抽查人停产、确实无法找到被抽查人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及时书面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三)要求被抽查人支付检测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十六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现场填写《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绝抽样认定表》(样式见附件5),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备案。

 

第四章 检 测

 

  第十七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具备同监督抽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不得委托第三方检测,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的验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文件。备份样品在检测结果上报后继续保留三个月。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和结果判定。

  检测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测项目和依据清楚,并与监督抽查方案一致。

  检测原始记录(图谱等)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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