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压减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

发布日期:2013-10-29    浏览次数:2

粤府办〔2013〕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压减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3日

关于压减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财政体制,为市、县政府更好履行职能提供财力保障,结合省级财政管理实际,现对压减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调整优化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种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建立责权明晰、分配合理、管理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争取在2017年底前,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从2012年的35.7%提高到60%或以上,其中2013年提高13个百分点,2014年提高5个百分点或以上,2015-2017年平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或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有保有压,统筹安排。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保障重大民生政策和关键领域支出,统筹安排,科学实施,形成资金整体合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事权下放,责任下移。调整完善现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职能,清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放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市、县政府承担事权管理的责任,统筹用好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三)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由易到难、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控制专项资金增量,调整存量。一方面,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项目及规模;另一方面,先将已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清理合并,纳入到一般性转移支付,再逐步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基层政府事权的转移支付项目尽量转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四)注重绩效,加强监管。注重发挥绩效评价对资金管理的重要作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压缩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作思路

  (一)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控新设项目,除国家明确要求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外,原则上省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确需新设的,应尽可能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并按因素法分配;同时,规范设立程序,须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清理合并专项转移支付。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根据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依据、使用效益、资金性质,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按以下类别进行合并和压缩:

  1.到期专项不再安排。按照到期专项资金一律不再安排的原则,对省级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对于设立期限已满,原定政策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转移支付,到期不再安排,将财力调整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2.撤销不合理专项。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没有合理设立审批依据、经绩效评价发现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或在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中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专项转移支付,坚决予以撤销,将财力调整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