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2    浏览次数:1

新经信企业〔2013〕88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建设一批功能完善、业绩突出、运行规范、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自治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产品检测,信息、融资、创业、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特征的多功能服务平台或专业服务平台。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单位。

  二、推荐条件

  按照自治区经信委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中第六条、第七条基本条件和相关功能要求筛选推荐。

  三、推荐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自愿申报,经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地州(市)经信委(经委)推荐;经地州(市)经信委(经委)组织审核,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推荐要求报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行办)、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协会)筛选、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经信委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经专家会议评审、公示后,研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授予“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颁发牌匾,通报公布,给予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示范平台的单位必须按附件(可下载)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

  (二)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三)法人单位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自治区以上有关部门,全国、全区性行业协会认定的文件;

  (八)国家或自治区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推荐时间

  请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各行办及相关行业协会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一式二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报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联 系 人:王莉  王涛

  联系电话:0991-4523449     4523436 (传真)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附件:1.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xls

  2.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xls附件2-1.doc

自治区经信委

2013年2月28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