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5    浏览次数:3

粤司办〔2013〕2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2005年3月2日生效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因与《司法部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请示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批复》(司复〔2006〕21号)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律发通〔2006〕32号)中有关规定相抵触,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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