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5    浏览次数:2

粤环函〔2013〕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3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6.1.3条由“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修改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各地要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问题的企业进行梳理,并通知相关企业按照以下处理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一、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按修订前标准执行,但尚未验收,现申请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求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对贮存环境防护距离进行论证,并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不符合修订前标准规定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应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估结论应明确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报经地级以上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满足环境影响后评估确定的贮存环境防护距离的企业方可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或不满足环境影响后评估确定的贮存环境防护距离的企业,2015年1月后将不再续证。

  2.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应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估结论应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报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备案意见后,满足环境影响后评估确定的贮存环境防护距离的企业方可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或不满足环境影响后评估确定的贮存环境防护距离的企业,2015年1月后将不再续证。

  附件(环境保护部公告),此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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