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2012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对我国新时期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协主要领导对中央意见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指示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草拟《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实施。
亮点1
绘制流程图,“六步法”力促提案办理
从《意见》中,笔者看到了清晰的提案办理流程图,各级党委政府将通过“六个步骤”完成提案办理。
第一步,完善提案交办制度。加强对提案的分类甄选,准确确定承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政协提案委员会沟通协调,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及时、对口,分办合理。
第二步,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交办。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
第三步,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意见》要求创新协商形式,建立和完善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提案工作机构三方沟通协调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信息互动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四步,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理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各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强指导。对领导同志批示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第五步,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的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第六步,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提案督办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和政协组织参加。
亮点2
奖优罚劣,提案办理纳入政绩考核
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应该如何推进政协提案办理?《意见》也作了规定。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提案办理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确定并牵头领办政协重点提案。”《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开展和推进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提案办理的人力、物力保障方面,《意见》要求承办单位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加大经费投入,并建立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队伍和相应的联络员工作机制,开展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联络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承担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等事项。
最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及单位绩效考核体系,不断强化约束机制。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除了对承办单位作出要求,《意见》也对政协组织提出多项要求。比如不断加大对政协委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政协提案更加切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更加贴近社会民众,更加准确反映民情民意。再如,强化政协组织内部提案整合机制,减少重复提案;建立健全提案质量评议制度,完善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各级政协组织要把综合素质高、服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提案工作机构。”《意见》称,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并确保同级政协组织提案工作机构具有与提案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服务能力。
■解读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周義:
《意见》为政协提案办理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广东近年来出台了多份文件促进提案办理,为何这次又专门出台《意见》?省政协提案委主任周義作了解读。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政协的提案工作,大力支持人民政协通过提案履行职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要提案暂行规定》,推动全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我省人民政协事业的不断蓬勃发展,广大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提案数量逐年增加,质量稳步提高,作用日益突出,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各级党政机关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创新提案办理方式,完善提案办理制度,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也应看到,与新要求和新任务相比,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办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意见》是省委、省政府结合广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的具体行动,是省委十一届二次会议以来,省委、省政府就提案办理下发的第一份文件。《意见》对我省提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行了分析,新形势和新任务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加难得的机遇,也对做好新时期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省政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把提案办理工作摆在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